7月13日,“微信公眾平臺運營中心”發布《微信公眾平臺關于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的規范》,稱將禁止公眾號發布四類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包括金融類欺詐營銷宣傳、金融類不實營銷宣傳、金融類誤導營銷宣傳,以及金融類無資質營銷宣傳。
微信公眾平臺運營中心稱,為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防范和控制金融營銷活動的法律風險,特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等相關規定,制定以下金融類違規營銷內容治理規則。
一 、禁止進行金融類欺詐營銷宣傳
● 微信公眾賬號發布的內容中,禁止高收益理財欺詐內容,如推廣不正常的高回報理財產品或導流欺詐項目。其中的“導流欺詐項目”通常表現為未明確日化或年化收益,但通過可疑的引導性內容,誘導用戶添加個人微信或外鏈推廣高收益理財產品。
● 微信公眾賬號發布的內容中,禁止有償薦股類欺詐:以有償薦股為名,從事欺騙用戶跟隨掮客購買股票的行為。
● 微信公眾賬號發布的內容中,禁止以其他新型概念進行欺詐,例如以共享經濟、物聯網、虛擬幣等名義來宣傳可以致富、內容夸大描述,易導致用戶損失的。
二、禁止進行金融類不實營銷宣傳
● 微信公眾賬號發布的內容中不得含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夸大/不實的金融類營銷宣傳、容易引起用戶誤解的內容:內容明示或者暗示金融產品或服務未來效果、收益或對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例如明示或暗示保本、無風險或保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國債)。
三、禁止進行金融類誤導營銷宣傳
● 微信公眾賬號發布的內容中,不得利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的審核或備案程序等作為宣傳噱頭,誤導消費者認為該金融產品或服務有政府保證。
四、禁止進行金融類無資質營銷宣傳
● 公眾賬號名稱設置環節,若申請主體填寫的名稱含有金融類相關業務含有(包括但不限于)銀行、保險、基金、證券、借&貸、公募等金融業務或服務相關關鍵詞,主體應具備適當的金融宣傳資質,提供能夠證明合法經營資質的材料,例如經營許可證、備案文件、行業自律組織資格等與金融產品或金融服務相關的身份資質,否則不得注冊該等名稱。
除了微信公眾號之外,微信朋友圈也常見一些貸款中介冒用銀行或公積金名義攬客的行為。21世紀經濟報道近期報道過《公積金中心在朋友圈投放借貸廣告?原來竟是助貸公司“魚目混珠”》,助貸公司在朋友圈投放以“公金中心”名義發布的廣告,再加上“我借了4次都成功了,感謝憑公積金借我18W8,最快1小時到賬”以及“年化利率低至6%”的廣告詞,乍一看還以為是本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放貸。作為助貸機構,不得冒用、擅自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費者混淆的注冊商標、字號、宣傳冊頁,并且微信作為廣告發布平臺,應負有核對廣告內容,不得發布虛假廣告的法律義務。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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