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前夕,《金融時報》記者采訪了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郭新明告訴記者,在今年兩會上,他將遞交《關于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 推動破產法律體系現代化的建議》的議案。
對于為什么要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郭新明向記者列舉了三個理由。其一,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金融業推進現代化取得新發展的必然要求;其二,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國家金融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和實踐發展的必然結果;其三,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是立法構建統一的現代破產法律體系的必然內容。由于歷史與時代局限,現行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規范體系,與國際上先進經驗做法以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示范指南相比,缺陷和不足十分明顯:一是制度理念滯后,二是立法體系破碎,三是規則設計落后。對此,有必要修訂企業破產法,補短板、強弱項,健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為構建統一的現代化的破產法律體系創造條件。
對于企業破產法的修訂,郭新明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在立法路徑上,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這既有利于構建較為系統完整、統一和諧的現代破產法律體系,又有利于有針對性地解決現行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缺陷和不足,滿足金融機構對破產規則的特別需求,更為分業梳理完善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適應金融機構種類繁多且不斷豐富發展變化的趨勢規律,預留了立法空間,這也是在國際上被廣泛采用的立法路徑。
第二,在立法機制上,建立與立法路徑相適應的“雙牽頭”工作機制。根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關于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要求,建議全國人大指定專門工作委員會牽頭成立領導小組,負責企業破產法的修訂工作。在此機制內,成立由人民銀行牽頭,銀保監會、證監會、發改委、財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等參加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起草專班,負責梳理各業務條線以及地方負責實施的相關法律法規,擬定需要通過“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解決的共同事項,實現“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與其他單行法律法規的協調一致。在規則設計上,企業破產法增設的“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一規定各類金融機構破產的共性規則以及個性機構破產的一般原則,包括系統重要機構、上市機構、金融控股機構、中小機構、國有機構、跨境機構等。授權人民銀行以及金融監管部門結合監管金融機構的特殊性,建立起以企業破產法及其“金融機構破產”專章、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各類金融機構破產實施細則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等為基本結構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框架。
第三,在立法內容上,重點響應金融機構破產對法律制度的特殊需求,在立法目的上體現包容性,在適用規則上體現統一性,在適用范圍上體現操作性,在申請主體上體現適格性,在申請條件上體現分業性,在監管介入上體現專業性,在清償順序上體現公眾性,在制度配套上體現基礎性。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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