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市場化退出關系我國系統性金融風險防控體制機制建設和金融體系的健康發展。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黨委書記、行長郭新明帶來關于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推動破產法律體系現代化的建議。
郭新明認為,這為規范銀行市場退出,構建金融風險防控的長效機制提供了法制保障。同時,差別化的市場退出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存款保險為保障普通儲戶利益提供了制度依據,中小銀行往往通過收購承接、破產清算等方式實現市場退出。中小銀行的退出并不會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反而有利于市場出清,保證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金融機構退出是正?,F象
經過三年的努力,我國防范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取得了決定性的成就,但當前銀行業風險化解任務仍然較重。
根據《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0)》,央行評級8至10級的高風險機構仍有545家,占全部銀行業參評機構的12.4%。其中,一些中小銀行偏離主業,治理機制不健全,風險偏好高,經營不審慎不規范問題突出,個別甚至存在挪用銀行資金、利益輸送等違法犯罪行為。2020年受疫情影響,經濟不確定性增加,部分銀行風險不斷暴露,今后一段時間風險化解的任務仍然較重。
“市場競爭導致市場主體的退出是正?,F象?!惫旅髡J為,近年來,一些銀行機構效率低下,經營不審慎,及時的市場退出能夠緩解風險的積聚,有利于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長期來看對全社會是件好事。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多次突出強調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要求金融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效能,繼續減費讓利,強化對中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
郭新明表示,健康高效的銀行體系能更好回歸本源支持實體經濟。低效率、高風險的銀行退出市場,能夠帶動銀行體系競爭力的提高,也有利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有利于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風險處置與破產程序未能有效銜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機構其實與一般企業并無不同,都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法則,破產倒閉不可避免。但與一般企業相比,金融機構性質特殊,具有很強的涉眾性和風險外溢性。
以銀行為例,其業務范圍中的吸收存款幾乎會涉及各類社會主體,尤其對個人客戶而言存款安全是第一重要的,客戶的充分信任對銀行正常經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實踐中每一次“擠兌”都是一次信任危機,且帶來的影響都不容小覷。
在郭新明看來,這意味著金融機構的破產條件應充分考慮其涉眾性和風險外溢性,納入監管性指標等有別于普通企業的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企業破產法》第134條,明確了在金融機構達到破產清算條件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同時授權國務院可以對金融機構的破產制定實施辦法。但上述立法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企業破產法》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條件與普通企業相同,并未考慮金融機構特殊的經營性質和對社會的巨大影響力;金融機構的風險處置程序與破產程序未能有效銜接等。
郭新明表示,隨著金融機構剛性兌付的打破,市場競爭環境的進一步優化,社會法治水平的逐步提高,金融機構進入破產程序的實踐可能會逐漸增多。如果不解決上述問題,就不能很好地將行政性手段與司法程序結合,對特殊的金融機構破產作出有效安排,不利于金融機構破產程序的良性推進。
基于此,郭新明建議,在即將修改的《企業破產法》中增加金融機構破產專章,規定金融機構破產各方面的特殊問題,包括設定特殊的破產條件、明確風險處置程序前置、增加行政退出與司法破產銜接有關規定、對清償順序作出特殊安排等。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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