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指除以貸款業務為業的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以資金出借及本金、利息返還為主要權利義務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頒布《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變化,《規定》中關于利率過高、范圍過寬、邊界模糊等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多次提議對《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在中央提出要“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比蝿盏谋尘跋?,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發布《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大幅降低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本文試從經濟背景、降低原因、調整基準與后續影響等方面解讀其法律意義。
調整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的出發點
民間借貸作為國家正規金融的有益補充,是我國多層次金融市場組成的有機部分,更是中小微企業的重要融資方式,對其規范與保護必須緊密結合當前經濟形勢與社會發展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增長格局建立起以消費、投資、外貿三駕馬車相結合的發展模式。通過發展勞動密集型加工制造業,中國參與全球經濟大循環,特別是2001年加入WTO后,依靠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迅速成為世界工廠。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后,外貿依存度過高的國際國內循環發展模式弊端暴露,凸顯了擴大內需的重要意義,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要牢牢把握擴大內需的戰略基點。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2019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990865.1億元,貨物進出口總額315504.75億元,外貿依存度為31.8%,相較于2012年的45.2%回落了13.4個百分點。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下,國際政治經濟局勢日益復雜,中央提出要“加快形成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在這樣的形勢下對國內經濟傳統發展模式進行重要戰略調整,強化和提升國內循環體系,是應對嚴峻的國內外形勢的科學選擇。
7月30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指出要將“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作為中長期發展戰略方向,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堅持以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牢牢把握擴大內需這個戰略基點,大力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其中中小微企業尤為值得關注和支持,這對于全面落實“六?!贝佟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有中小微企業3000多萬戶,還有9000多萬個體工商戶,都是民營企業,承擔著80%人口的就業,保住了中小微企業就保住了就業,保住了就業就保住了收入,保住了收入就保住了消費,保住了消費就穩住了生產,就能實現經濟的良性循環。
民間借貸是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在此關鍵時刻,修改《規定》,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有助于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為扎實做好“六穩”工作,全面落實“六?!比蝿?,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調整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的落腳點
1.順應經濟發展現實需求。
一方面,我國經濟發展模式由高速度向高質量轉變,金融和資本市場需要為實體經濟服務。央行發布的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多次提出,堅持把支持實體經濟恢復與可持續發展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特別是支持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恢復平穩發展。尤其是在第二季度報告中明確要“堅持以總量政策適度、融資成本明顯下降、支持實體經濟三大確定性應對高度不確定的形勢,支持經濟增長向潛在增速回歸”。民間借貸作為民間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要保持宏觀政策與經濟運行相匹配,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上限不宜過度高于實體經濟的利潤率。
另一方面,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填補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的部分空白,要注重精細化安排,加大對就業、中小微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行業的支持力度,進一步疏通宏觀經濟政策傳導機制,促使社會融資成本降下來。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有助于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融資成本的降低,將民間資金導入實體經濟,助推金融脫虛向實,紓解在新冠肺炎疫情嚴重沖擊下中小微企業的經營困難,有利于民營經濟的盡快恢復與地方社會治理的穩定。
2.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
民間借貸雖是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但并未直接納入金融監管中,風險不低,借款方惡意逃廢債與出借方不斷提高利率,乃至高利放貸的情況并不鮮見。過于寬松的利率政策不利于經濟運行與發展,金融業利潤的最終來源是實體產業,金融利潤高意味著產業利潤相對低,產業發展受制,嚴重時會發生產業資本向金融資本的轉移。有學者通過數據實證分析中國金融業利潤在實體產值中的占比,與經濟增速呈顯著的負向關系,說明在產業與金融利潤分享的過程中,金融業的利潤份額過高損害經濟發展。
不僅如此,過高的保護利率會催生影子銀行的規模增大,甚至可能引發資產泡沫,誘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究其根本在于民間借貸雖是體外資金循環,但在民間金融鏈條斷裂時,正規金融體系中的資金會被用來救市,故民間金融也會產生不良貸款,給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帶來負面影響,且由于其不受國家貨幣政策和產業政策的約束,對宏觀經濟調控也會造成隱形障礙?;诖?,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有助于防范民間金融中的系統性風險。
3.貫徹落實《民法典》。
民間借貸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民法典》第680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取締地下錢莊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不含浮動)的4倍應界定為高利借貸?!睹穹ǖ洹返穆鋵崙龅健胺ā薄耙帯便暯?,環環相扣,《規定》對利率保護上限調整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發布的1年期LPR的4倍為限,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對高利借貸的規范進行了有效銜接。
調整民間借貸司法保護的著眼點
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并不是越低越好,要尊重市場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著眼點有三。
第一,利率水平首先需要考慮正常的市場因素。民間借貸的利率高低,不僅取決于國家法律的強行性規定,還取決于資本市場供需關系等市場因素。譬如,政府采取寬松的貨幣政策以增加信貸供給,出臺有利于中小微企業或個體經營者的貸款政策,那么很可能出現對民間借貸融資的需求減少,民間借貸利率可能降低;又如,政府對民間借貸放松管制,會導致出借人與資金增多,供大于求,借貸利率亦呈下降趨勢;再如,市場整體疲軟,經濟蕭條,投資者和經營者對資金需求度大幅度降低,對民間借貸市場亦會產生重大影響。
第二,由于民間借貸并不直接被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出借人無法借助央行征信系統對借款人進行信用風險評估,其承擔的風險要高于金融機構,故此,借貸利率需要涵蓋風險溢價,一味壓低利率保護上限,可能會抑制民間借貸資金融通,對于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需求可能反而有害。
第三,如果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過低,理論上存在的后果可能有:(1)借款人無法在市場上獲得足夠的信貸,信貸供給出現短缺的可能。(2)民間借貸將從地上轉向地下,地下錢莊、影子銀行可能更為活躍,為補償法律風險的成本,民間借貸的實際利率可能會不降反增。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科學審慎地設定了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跟隨利率市場化的改革方向,以民間借貸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作為設定保護上限的基準。
調整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的分界點
《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所作的解釋,將直接對各級法院審判民間借貸案件的工作產生影響。
《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边@表明即便民間借貸行為發生在《規定》施行前,但若借貸案件8月20日后由人民法院受理,則應適用調整后的《規定》內容?!兑幎ā返谌l第三款規定:“本規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北砻鲗σ呀浭芾?,但尚未審結的案件,仍應以新規為準,這些特殊之處與通常理解的“法不溯及既往”不同,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機關規范和統一民間借貸市場,遏制高利貸違法行為的決心和信心。
基于法理,債權具有訴請履行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與保持力,民間借貸行為完成時,利息將作為法定孳息的形式成為債權的一部分。過去“兩線三區”的劃分,將年利率24%以下的利息定為法定之債,受到法律保護;將年利率24%~36%的利息視為自然之債,排除該債權的訴請履行力與強制執行力,但保有保持力,當債務人自動提出給付時,債權人得債務人之清償并不構成不當得利,但不能得到法律強制執行的保護;年利率超過36%的利息則認定無效。
然而,《規定》以合同成立時1年期LPR的4倍為線,確定一個隨市場調節但又相對穩定的保護標準,在該線以下部分的利息之債為法定之債,是完整的債權,具有訴請履行力、強制執行力、處分權能與保持力,不僅在審判中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還可以請求強制執行;在1年期LPR的4倍線以上部分的利息直接認定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這從根本上改變了對民間借貸利息合法性與正當性認定及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對民間借貸市場產生重大的實質性影響。
(作者系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與社會研究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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