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經營年限要求的時機已經成熟。
監管松綁、門檻降低,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更趨便利!
10月15日下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中國銀保監會首席律師劉福壽、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就《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修改工作有關情況進行介紹。
條例修改后,外資銀行可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人民幣存款由不少于100萬元降低至不少于50萬元。同時,外國銀行可以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劉福壽表示:“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與利用外資的成效顯著,在提高行業整體競爭水平的同時,開放帶來的風險總體可控?!?/p>
修改了哪些內容?
此次《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
此外,修改后的《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則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二是,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
三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取消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同時明確開辦人民幣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審慎性要求。
四是,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產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豁免其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限制,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劉福壽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盡快出臺《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形成更加完善的對外開放制度體系?!?/p>
重點關注四方面
據劉福壽介紹,修改的過程中重點關注四個方面:
以防范金融風險為前提。在擴大開放的同時,注重加強風險管控措施,著力防范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時,通過規范高管兼職、交易條件等方式,強化子行和分行經營規范性和獨立性。
以互利共贏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秉持內外一致的原則,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在同一規則下開展合作與競爭,形成“多贏”格局。所以《條例》進一步拓寬了外資銀行經營范圍,確保中外資法人銀行的業務范圍保持一致。
充分體現與時俱進的要求?!斑@次修改,取消了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主要是因為當前金融發展環境與《條例》頒布時相比已發生較大變化。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一些外資銀行在進入我國國內市場之前,已經可以在境外開辦人民幣業務,因此取消外資銀行申請人民幣業務經營年限要求的時機已經成熟,修定《條例》的相關內容符合外資機構經營發展的需要?!皠⒏鄯Q。
充分借鑒國外監管經驗?!拔覀兙透髦饕獓业耐赓Y銀行和保險公司監管規制、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等方面開展了比較研究,形成了很多研究成果。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等方面,充分借鑒國際上成熟的監管經驗?!眲⒏郾硎?。
利好香港銀行保險業
修改前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分別于2001年和2006年制定。此后,根據我國金融業自主開放的需要,國務院于2013年、2016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了修改;于2014年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作了修改。
劉長春表示,此次對兩部條例再作修改,將有助于營造中外資金融機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增強我國金融市場活力,促進我國保險業、銀行業高質量發展。
劉福壽認為,《條例》的實施對香港金融業是一個利好的機會?!拔覀內∠艘恍┫拗?,特別是年限的限制和股比的限制,還有規模的限制,這些實際上對中小銀行特別是香港的銀行業、保險業是一個利好的消息?!?/p>
劉福壽還表示,按照立法程序,先出臺《條例》,細則接著出臺?!凹殑t由銀保監會制定出臺,應該很快?!?/p>
如何平衡內資和外資的發展
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參與為我國金融業注入了新鮮血液,有效發揮“鯰魚效應”,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競爭力提升。
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共設立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
劉福壽表示,多數進入中國市場的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具有雄厚的資金實力、良好的信譽,具備先進管理經驗、專業知識和優秀人才,為國內銀行保險機構發展提供了有益借鑒,有利于我國中資銀行保險機構審視自身不足,加快改革發展。
“兩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松、自主的制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比方說,取消擬設立外資銀行法人的外資唯一或主要股東的資產規模限制和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30年經營年限的要求,將為規?;蚪洜I年限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但具備專業特色的外資機構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多的空間?!眲⒏鄯Q。
目前,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已形成了國有、民營和外資等多元股權結構。其中,民營資本在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保險公司總股本中,占比已經分別達到了43%、56%、83%和49%。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資產占比為1.64%和6.36%。
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后,應該如何平衡外資和內資的發展?
劉福壽表示,互利共贏是《條例》修改工作的重要原則之一。隨著對外開放不斷深化,中外資許可條件及業務范圍等基本趨于一致。比如外資法人銀行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后,其業務范圍與中資銀行已經一致了。
“通過進一步擴大開放,構建公平一致的市場環境,將更加有利于銀行業、保險業充分競爭,優化股權結構,規范股東行為,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系?!眲⒏鄯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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