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改后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在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方面,主要有體在:
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限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鼓勵更多有經營特色和專長的保險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同時,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并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進一步豐富外資保險公司的股東類型,激發市場活力,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準入門檻,主要體現在:
一是放寬中外合資銀行中方股東限制,取消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要求,進一步擴大外資銀行自主選擇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圍;二是放寬外國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條件限制,取消外國金融機構來華設立法人銀行的1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和外國銀行來華設立分行的200億美元總資產要求,為規模較小但自身經營具有特色和專長的外國銀行來華設立機構提供更大空間。
進一步看,根據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外國銀行在華是否可以同時擁有子行和分行?
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放寬了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允許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在放寬外資銀行業務限制方面,有哪些新變化?
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的業務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增加“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進一步提升在華外資銀行服務能力;二是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額下限由每筆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三是取消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審批,進一步優化在華外資銀行的營商環境,使條件成熟、準備充分的外資銀行一開業即擁有全面的本外幣服務能力,在為實體經濟更好提供服務的同時,增加盈利來源。
修改后的《外資銀行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管理作出了哪些調整?
為在保證安全的同時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產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將原來規定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修改為“外國銀行分行應當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一定比例的生息資產”。同時,增加規定: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外國銀行,其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不受“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限制。
事實上,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始終蹄急步穩。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上,我國宣布大幅放寬市場準入,確保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時要加大開放力度,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2019年5月,中國銀保監會從取消外資股比限制、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拓寬商業存在和擴大業務范圍等方面,提出12條銀行業、保險業新開放政策措施。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深入研究評估的基礎上,再次推出包括放寬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在內的11條新開放政策措施。
據了解,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加快推進《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配套制度的修訂完善,進一步優化銀行業、保險業投資和經營環境,激發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發展的活力,豐富金融服務和產品體系,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支持更多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銀行業、保險業對外開放進程,共同構建更加開放、互利共贏的金融市場。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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