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與民法典同步施行的還包括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與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釋,以及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公布的共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釋。
該111件修改后的司法解釋中,在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首次修訂版《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新規”)基礎上,最高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并審議通過后重新發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財經記者通過對照新舊司法解釋發現,最高人民法院本次修改變動涉及七項條文,如“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情形下逾期利息的確定;為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制定具體“新老劃斷”期限規定等。
其中,最高法針對“2020年民間借貸新規”第三十二條的重大調整,將為民間借貸案件司法審理帶來較大的影響。
根據最新修訂版,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案件,借貸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當事人請求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計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還之日的利息部分,適用起訴時本規定的利率保護標準計算。
換言之,2020年8月20日前后成立的合同將鎖定不同的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在該日期之前成立的借貸合同,參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24%的規定;該日期之后成立的借貸合同,參照起訴時利率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4倍的規定。
而此前2020年8月20日版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新受理(2020年8月20日后)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的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
這一版司法解釋意味著,此前簽訂甚至履行的民間借貸行為,包括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即便符合當時的司法解釋即利率保護上限24%,如一旦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進入法院訴訟,法院或將審查和調整上限為起訴立案時的一年期LPR的4倍。
事實上,自2020年8月20日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發布4個月以來,法院實務中,法官普遍按照“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后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LPR的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這一規則進行判決。
例如,安徽省和縣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判決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訴訟中,2018年10月13日,兩被告因資金周轉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約定月息3分,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一張金額為200000元的借條,原告陳述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都未給付。對此,法院表示依法予以支持,“原告陳述因被告已支付了一年利息,故被告應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雙方約定的月息3分繼續支付利息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但該利率標準超過現行法律規定,因該筆借款日期為2018年10月13日,且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本案,故根據法律規定,本院確定該筆借款的年利率為2020年9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即該筆借款的年利率為15.4%,故該筆借款的利息應以20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0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p>
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10日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中,關于一審按照年利率15.4%計算利息是否正確的問題進行了終審判定。原告方在二審辯護稱,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理原則,上訴人尹某與被上訴人的民間借貸利息處理應當適用當時的實體法律(即不超過年利率24%的利息標準應予保護)。對此,法院則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據上述決定的第二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痹摪敢粚徥芾頃r間在2020年8月24日,應適用修改后的規定,又因該案的借貸時間發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參照原告尹某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4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尹某起訴時(2020年8月)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為3.85%,即年利率上限為15.4%,一審法院認定適用利率正確。
不過,據第一財經記者觀察,地方法院對上述2020年8月20日版民間借貸新規的不同解讀,也出現了司法判例 “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由此引發了一些爭議。
上海申駿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建添對此指出,該版本司法解釋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受到理論與實務界爭議。而最高法最新修訂版符合“法不溯及既往”這一基本法理,更為合理。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普遍原則,民事法律行為的當事人不應該被將來的、不確定的法律規定而導致其在設定民事權利義務時的合法利益信賴受到影響。在多位業內律師看來,法的預測作用要求“法不溯及既往”,此次最高法修正2020年民間借貸解釋,正是貫徹這一原則。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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