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最高法劃定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后,金融機構是否適用以及利率上限如何計算成為業內熱議的話題。
日前,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一份案號為(2020)浙0304民初388號民事判決書引起市場關注。判決書顯示,就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洪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判決,洪某向該行應償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應按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而非是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主張的月利2%,即年化24%。
這意味著,新規出臺后,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民間借貸新規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
不過,對于此次判決,業內的討論還在于案件的受理時間上,這決定著案件是否適用新規。此次案件于7月14日起訴,8月27日開庭審理。根據新規,“本規定施行后(即8月20日),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
金融借款按15.4%計算罰息
正如此前多位業內人士預期,民間借貸新規的紅線也影響到了持牌金融機構。距離新規發布10余日,市場上就出現了金融機構按照四倍數LPR計算方式進行判決的情況。
根據判決書,原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被告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平安銀行溫州分行于2020年7月14日向甌海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洪某償還借款本金162661.6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的利息、罰息、復利83519.85元;另以借款本金162661.65元為基數,從2020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逾期利息至實際履行之日)。
據悉,洪某與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簽訂《個人信用貸款合同》是在2017年7月4日,借款為21萬元,貸款期限自2017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月利率為1.53%,還款方式為按月等額還本付息。
對于平安銀行溫州分行的訴訟,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平安銀行還本付息的請求,但對其主張的以月利率2%計算期內利率、本金罰息等不予認同。法院表示,原告主張按約定月利率2%計算2018年5月5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間的期內利息、本金罰息、復利,其總和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保護限度,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進行計算,計52744.27元。
另外,對于逾期利息,法院還稱,現原告主張按月利率2%計算已超過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保護限度,本院酌情調整為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算。
此案件的判決意味著,新規之后,在審理持牌金融機構與個人的借貸糾紛案件時,地方法院參考了民間借貸新規的司法保護利率上限。
據了解,當前該判決還未完全生效,原告仍有上訴機會,市場對最終結果也格外關注,特別是像銀行的信用卡中心、持牌消費金融機構等。某股份行卡中心相關負責人對第一財經表示:“目前機構對新規大多持觀望態度,相關細則一旦明晰,那么原有的定價標準相應就要發生改變,機構也要重新思考如何以更低的成本覆蓋風險?!?/p>
新舊規則交替之時案件受理時間是關鍵
對于此次案件,市場還關注受理時間的問題。
這主要是由于,根據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p>
有分析認為,以受理時間作為新規適用與否的時間基準,也是新規中的一大細節。新規所確立的適用范圍似已悄然逾越一般法理意義上的新法溯及界限。
換言之,與一般意義上“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則不同,新規的適用既非以借款合同成立時間作為新規適用與否的時間基準,也不是以新規施行時間作為新舊利率上限分段計算的核定基準,而是選擇以新規施行時所涉案件是否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作為新規適用與否的判斷標準。
中倫律師事務所北京辦公室合伙人李馨分析認為,這可能是考慮到三方面原因:一是新規所采用的適用規則系承襲此前規定的適用規則;二是此次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存在著降低融資成本、紓困實體經濟、對沖疫情影響等諸多現實考量,賦予新規適用規則溯及力后,將直接對存量借貸合同產生直接影響,拓展新規的效力場域;三是若以借款合同成立時間作為確定新舊規定適用之基準,將可能誘發合同當事人通謀規避現行利率上限的行為。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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