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金融科技公司,比如在上市的時候,寧可不要金融也要科技。大白話說,用科技的估值賺金融的錢?!?2月6日,在2020第一財經新金融峰會上,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理事長屠光紹指出,金融科技的產業結構調整受市場資源配置的引導。從資本市場看,金融科技運用表現最為豐富搶眼。資本市場對于觀察金融科技的變化,特別是金融創新的規模變化發揮作用。
目前,金融科技業務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數據資產,基礎數據資產、運行性數據資產和開放性數據資產等;二是技術服務,算法算力建模等技術服務;三是數據資產加技術服務。
屠光紹認為,通過合作的方式,金融業務由金融科技公司所提供的科技潛入到具體流程,并對信用產生實質性影響,比如對信用主體的范圍、對杠桿變化,都有實質性的影響,這是金融科技公司需要被監管的重點。
他強調,金融科技公司有效監管是防范金融風險傳遞的重點,需要掌握好幾個關系:一是,創新監管試點,穩定金融科技市場環境,包括金融科技本身怎么進行創新、柔性邊界拓寬金融科技多元的場景;二是,不同發展階段的政策與監管應有所側重。金融科技和金融科技公司有不同的發展階段,在初步發展階段,要技術創新,要能夠推廣金融科技的運用;在產品穩定階段、市場準入階段,需要合規發展。要把握不同階段的監管重點,形成監管和創新之間的良性匹配和有效互動。
三是,要對金融科技公司分類監管,對金融科技公司進行適當性監管的同時,特別要加強大型或者頭部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因為這些公司是數據加技術,兩個方面都有超強能力,如果它們出現問題勢必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連鎖反應。
四是,政策與監管是金融科技發展的壓艙石。厘清對金融科技公司的認定標準,明確具體形態;創新對金融科技公司的監管指標,提高監管適用;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保護,預警風險揭示;完善金融科技行業反壟斷的監管,優化市場環境;建立金融科技行業應急管理機制,協調聯合監管;引導金融科技行業全球規則制定,主導產業治理。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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