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晚間,國務院正式發布《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這與11天前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內容相呼應。
9月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規范等,會議通過《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但新政全文未同時發布。
9月13日,央行根據上述決定制定的實施細則《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也同時出爐了。
按照國務院決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按照央行實施細則,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其自身相同類型的或屬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并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這意味著那些過去有金控之實但無金控之名且未被納入監管框架的實踐,即將納入這一框架。這有利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也有助于實現金控公司可持續發展。
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金融控股”等字樣
按照國務院最新決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中的一種,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
二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
三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經批準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憑該許可證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上述決定規定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獲得批準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上述決定施行前已具有本決定規定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請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的要求,采取轉讓所控股金融機構的股權或者轉移實際控制權等措施。
這一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央行根據國務院上述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央行發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提出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于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
三是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后,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此外,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上述辦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依法參與所控股機構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預所控股機構的獨立自主經營。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實施備案管理。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在并表基礎上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覆蓋所控股機構和各類風險。
三是建立健全集團風險隔離機制,規范發揮協同效應,注重客戶信息保護。
四是加強關聯交易管理,集團相關關聯交易應依法合規、遵循市場原則。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建立起這種全面的風險管理框架,以及與之相適應的關聯交易監管規則、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等等,從而確保金控公司交易行為在合法的框架中進行。從宏觀審慎角度看,這對金融穩定帶來正面作用,對金融控股公司本身長期可持續發展也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基礎。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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