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準入規范。
這是自2019年7月央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來,關于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的最新進展。
會議明確,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并且控股或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符合要求的,應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指出,對金融控股的監管有助于減少監管套利。本次對金融控股予以規范,有助于其長遠健康發展。
存在監管真空 風險不斷積累
關于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近年來呼聲持續高漲。2018年兩會前后,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武漢分行行長王玉玲撰文指出,非金融企業投資控股金融機構,可以促進金融機構股權多元化,幫助金融機構增強資本實力,并優化自身的資本配置,但由于跨領域、跨業態、跨區域、跨境經營,存在嚴重的監管真空,導致風險不斷積累和暴露,突出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風險隱蔽性增強。通過復雜的股權安排、關聯關系等手段,掩飾對金融機構的控股關系,部分企業利用復雜的股權安排、關聯關系、特殊目的載體(SPV)、股權代持等手段,刻意掩飾控制關系或受益關系,有的還通過境外平臺間接對境內金融機構進行實質控制。
二是以非自有資金投資金融機構。存在虛假注資、循環注資等問題,金融機構沒有獲得真正能夠抵御風險的資本;有的企業虛假出資,以負債資金出資,甚至循環注資,導致資本約束嚴重弱化。
三是對金融機構的不當干預。部分企業公司治理缺失,借助實際控制地位,通過交叉持股、交叉任職、關聯交易、轉移定價等方式,將所控股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套取巨額資金。
四是脫實向虛。忽視自身主營業務發展,盲目向金融業擴張。
事實上,非金融企業控股多家金融機構帶來的風險也為大家所目睹。今年7月,銀保監會宣布,對天安財產保險、華夏人壽保險、天安人壽保險、易安財產保險、新時代信托、新華信托等6家金融機構實施接管,同一日,證監會也宣布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國盛期貨實施接管。而這些金融機構背后都有明天集團的身影。
8月初,《中國金融》雜志發表中國金融學會會長周小川2019年11月在一次交流會上的講話。周小川指出,如果觀察這幾個出問題的公司,明天系、華信系、安邦系等,也包括正在“瘦身”的海航集團,從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它們的高速膨脹明顯存在巨大的缺陷:公司管理上沒有公司治理的基本架構,或者有也不發揮作用,很多都沒有正常決策程序,都由少數人、家族中幾個人或領頭人說了算;財務上沒有內審機構,也沒有正常外部審計,各種會計科目隨意挪用或亂用等。
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陳文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也指出,部分產業資本從事金融是為了搞關聯交易,導致部分產業在獲取金融牌照方面更具有隱藏性,規避監管。從監管的角度看,為了促進相關主體申請金融控股,一方面給予其一定的創新業務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嚴格排查金融機構股東背景,嚴打非法持股。
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依法依規、穩妥有序推進
國務院常務會議此次在通過《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的同時,要求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要依法依規、穩妥有序推進實施,防范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另需提及的是,2019年7月,央行曾公開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提出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準入許可。
《辦法》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符合一定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銀行實施監管。其中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將依法由國務院作出決定。金融機構跨業投資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集團,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根據《辦法》進行監管,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此外提出嚴格股東資質監管。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辦法》規定成為金融控股公司股東的條件及禁止行為。從負面清單看,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以及不得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形,例如,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曾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等。
《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明晰股權結構管理。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有簡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和最終受益人可識別。此外,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并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如商業銀行控股村鎮銀行或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理財子公司等?!掇k法》實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東、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機構法人層級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
《辦法》還要求完善風險“防火墻”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與金融控股集團組織架構、業務規模、復雜程度和聲譽影響相適應的統一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該體系覆蓋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由地方政府依法批設或監管的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建立風險隔離制度,對內部的交叉任職、業務往來、信息共享,以及共用銷售團隊等行為進行合理隔離。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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