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辦法)開始公開征求意見。作為央行起草的新晉部門規章,這一辦法旨在夯實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基礎,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
防范支付領域金融風險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一環。早在2013年6月,央行曾發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明確了備付金的監管要求。然而隨著近年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不斷深入,商業銀行存管模式和備付金賬戶體系已經發生了變化。
在備付金存管制度改革之初,市場上支付機構挪用資金、信息不透明問題頻現,且有部分支付機構通過擴大客戶備付金規模賺取利息收入,偏離了提供支付服務的主業,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支付服務市場的無序和混亂。
在明確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存管要求后,2017年1月,央行建立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并于同年4月實施首次交存,后逐步提高交存比例,直至2019年1月14日完成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至此,支付機構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央行,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不再以直連渠道處理支付業務,支付行業“吃利差”盈利模式終結。
央行表示,原辦法中關于商業銀行存管模式以及備付金賬戶體系已不再適用,備付金監督職責也存在一定錯位。此外,原辦法作為規范性文件,法律層級較低,缺乏相應處罰措施,對于監管對象震懾力度有限。
據了解,新辦法分為總則、賬戶管理、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六章,共五十二條。與原備付金管理辦法相比,《辦法》增加備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關內容,梳理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后賬戶體系及業務流程,增加處罰條款,刪除了相應備付金存管銀行等不再適用的內容。
具體來看,新辦法明確了支付機構備付金集中交存要求。新辦法規定除預付卡發行或充值業務產生的備付金外,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全額、直接交存至開立在人民銀行的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預付卡發行與充值產生的備付金應通過開立在備付金銀行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交存。
新辦法同時對備付金賬戶體系進行了規范。新辦法明確,支付機構應在人民銀行開立一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明確獲得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在符合要求的備付金銀行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所產生資金為待結算資金,新辦法指出,這類資金應全額存放在滿足備付金銀行條件的商業銀行的專用存款賬戶之中。其中,跨境人民幣及基金銷售支付業務可開立一個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數量遵守外匯局相關規定。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備付金劃轉業務需通過清算機構進行,并且支付機構只能通過清算機構向其客戶和商戶的結算賬戶、備案的自有資金賬戶和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其他人民銀行認可的賬戶出金。
值得注意的是,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備付金監督主體職責。除了明確清算機構及備付金銀行分別承擔集中存管的備付金及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備付金的監督職責外,新辦法還要求支付機構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對備付金信息進行匯總核對校驗,對提取手續費收入指令審核等。也就是說,在選擇主監督機構時,支付機構將需要在銀聯、網聯中作出二選一的抉擇。
新辦法還對備付金銀行的資質做出規定,包括總資產不得低于1000億元,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等風險控制指標符合監管規定等。此前監管對備付金銀行的總資產要求為2000億元,按照新辦法,備付金銀行的選擇范圍實際上有所擴大。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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