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信息技術產品的興起和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的交流、聯系正逐步打破傳統的面對面或紙書信函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遠程網絡信息系統與電子數據作為傳播媒介。信息傳播方式也以媒介的形態作為載體具備了電子數據的一些必要特性,電子數據與整個社會、工作和各種交易、交流活動密不可分,并每時每刻記錄下這些過程的每一瞬間和每一細節。由于社會生活的密切交往與經濟生活的頻繁交易均以法律關系為紐帶,所以在某些意義上電子數據將廣泛而深遠地影響包括訴訟程序在內的社會各方面的生活。
電子數據與一般民事案件中的物理性證據相比較,不僅不具有一般物理性證據那樣有形的外貌體相,且其收集、存取、提交、開示等方式相當獨特,在客觀上極易被修改、湮滅或損毀。這些獨到之處,皆使得電子數據的收集、保全、固定、提交、開示等在程序和方式上,較之傳統的民事證據復雜性倍增,且極具專業性要求。在全球信息數據化的時代背景下,電子數據作為訴訟證據當中的一大族群性的類型,儼然已經具備冠為民事訴訟“證據之王”的潛能。
電子數據存在于業務系統的數據庫中,但是這些電子數據的存儲都具有的一些特性,諸如以破壞、易篡改、易偽造等,均不符合司法部門對與證據提交的相關要求,并且眾多的電子數據格式不同、變現方式不同,同時也不具有關聯性,如何將分散的電子數據進行司法證據的關聯,也就是說如何將電子數據有效的轉化為電子證據,是我們現階段面臨電子數據進行司法審判的重點。
CFCA的電子證據保全服務以第三方身份記錄業務的完整事實經過,明確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而防范電子數據毀損或丟失造成的法律風險。在電子數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前提下,電子證據保全服務將電子數據進行保全并發送至電子數據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實時的司法備案,而且用正確的方法加以管理,方便日后產生業務糾紛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或者律師在進行查詢、分析、取證等環節進行實時調取,尤其是保證電子證據在庭審中的效力,可以免去庭審過程中的取證過程。
通過CFCA的如下的專利技術手段使得電子數據向電子證據進行蛻變,增強電子證據在司法層面的可信力:
1. 數據加密技術
數據加密技術是針對的已經進入證據庫的電子數據,目的是保證已得到的電子證據的完整性,防止其在保存和處理的過程中遭遇未被批準的讀取和篡改。
2. 數字簽名和數字時間戳技術
數字簽名和數字時間戳的主要功能就是證明子證據的有效性。數字時間戳技術用來錄電了證據的時聞,他可以證明電子證據在爭議發生時已經存在,并以證明電子證據在爭議發生時到庭審階段未被更改。數字簽名可以來驗證電子證據制作者的身份,并且可以證明電子證據的完整性。
3. 數字摘要技術
數字摘要技術并不是一種加密技術,它的主要作用是產生電子數據特有的“指紋”,這樣就可以確保數據沒有被修改,如果信息被修改或者其完整性被破壞也可以輕易的發現。
適用的場景:
銀行業務(銀行柜面業務、直銷銀行業務、小額信貸業務、現金業務、理財業務、開卡業務)
互金業務(證券業務、基金業務、保險業務、支付業務、供應鏈、融資業務、網絡信貸、)
其他業務(電子政務、招投標、資金管理、電子采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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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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