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1年IBM公司推出第一代微型計算機以來,電子數據開始普遍在軟盤、光盤、U盤等介質中存儲。后來伴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數據的形態及存儲介質也日漸多樣。進入二十一世紀,通訊技術的革新導致人與人之間得交流、聯系逐步打破傳統面對面或紙書信函的方式,取而代之的是采用遠程網絡信息系統與電子數據作為傳播媒介。此后電子商務、移動互聯網、電子支付逐漸崛起,人們真正進入無紙化時代,電子數據無處不在。
隨著無紙化時代的到來, 面對面的線下業務場景轉至線上,如何將電子數據轉化為電子證據,保證業務辦理過程的安全性,降低電子締約可能出現的司法風險也逐漸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電子數據”從廣義上來講是指基于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而“電子證據”則是泛指一方當事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類別、任何形態的證據信息。所以,“電子數據”與“電子證據”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
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是需要具有客觀性、關聯性、以及合法性的。電子數據存在于業務系統的數據庫中,這些電子數據的存儲都具有一些特性,諸如無形性、易損性、易篡改性等,均不符合司法部門對證據提交的相關要求,并且眾多的電子數據格式不同、展現方式不同,同時也很難分析和追溯其關聯性,如何將分散的電子數據進行司法證據的關聯,也就是說如何將電子數據有效的轉化為電子證據,是我們現階段電子數據進行司法審判的重點。
傳統的證據保全,指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采集證據材料并進行固定,以保持其證明作用持續有效。而對于線上無紙化展業,無論從證據采集固化的方法、時間以及成本,傳統的保全方式已經不再適用。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肯定了電子證據存證的法律效力,所以為了方便法院、仲裁、調解中心等機構針對涉電子數據有關案件審理,降低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電子數據的難度、降低業務方業務運營風險,對更多電子數據進行司法賦能,中國金融認證中心(CFCA)積極論證和創造,推出電子證據保全服務。并通過以下三個方面著手,解決電子數據的司法效用問題:
1.電子證據存證
在業務發生時,保全服務會以中立、客觀的第三方身份,對業務行為、操作、意愿表達做出采集和提取,并緊密結合《電子簽名法》,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的技術對電子數據進行收集、固定和防篡改,對電子數據賦予客觀性及合法性,即實現了“數據”向“證據”的質變。
2.電子證據驗證
在出現司法風險后,快速調取涉案相關已保全電子證據,在自動驗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后生成《電子證據保全報告》,該報告是基于保全的電子證據闡述事實結論,從而體現電子證據與涉案事實情況的關聯性和高度蓋然性。
3.電子證據提證
CFCA的電子證據保全系統通過與互聯網法院、互聯網仲裁、司法鑒定中心的系統進行對接,實現涉案證據材料的一鍵提交和在線核驗,從而保障電子證據的實時流轉,在對保全報告和保全電子證據進行匹配驗證后,進一步確立保全報告的司法效用,簡化審判機構對涉案電子證據的理解,提高審判機構對事實認定的效率。
未來電子數據將無處不在。針對金融、保險、醫療、電商等行業領域, CFCA的電子證據保全系統在業務進行時采集固化各業務系統的電子證據、在訴前驗證電子證據并出具證據保全報告、在訴訟期提供報告并幫助審判機構加強認定及還原事實真相,從而加強電子證據的司法效用,提高審判機構的審判效率。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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