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5月12日,劉某在烏魯木齊市某銀行申請辦理了銀行卡,并開通某項支付業務。
劉某網上支付時,須輸入注冊的手機號碼及綁定的銀行卡號后6位數并點擊確定,銀行向注冊的手機號發送動態驗證碼,他輸入動態驗證碼才可完成支付交易。
當日,劉某在銀行辦理業務注冊憑證及業務申請確認書中簽字。業務開通后,銀行通過短信平臺向劉某手機號發送短信,確認其開通的支付業務綁定的手機號及銀行卡內的余額。
劉某往該銀行卡內存入1.7萬余元,等他去銀行取錢時發現卡內只剩下50元。劉某向銀行柜臺查詢得知,2016年6月15日至6月18日期間,這張銀行卡通過新辦理的支付業務共發生8筆交易,在進行每筆交易時,銀行都通過短信平臺向劉某手機發送了驗證碼及交易信息。
“從未收到過短信!”劉某說。銀行工作人員解釋,短信很可能被惡意攔截,建議其向警方報案。而劉某認為,這件事應由銀行負責,遂將烏市某銀行訴至法院。
【說法】
負責這起案件的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小額訴訟法庭法官王振國介紹,劉某和銀行簽定注冊憑證,雙方已形成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系,同時,雙方對電子支付方式及程序也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只有在銀行存在管理或技術漏洞等過錯的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責任?!蓖跽駠硎?,銀行在交易發生時,按照程序向劉某手機發送了驗證碼及交易信息,已履行了交易安全提示義務。短信驗證碼的接收終端具有唯一性,需要操作人接收驗證碼后并輸入才能完成交易。劉某未能舉證證明8筆交易并非本人操作,也不能排除自己將銀行卡、短信驗證碼及相關信息泄露給他人的可能。同時,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操作流程、管理系統、技術系統存在疏漏。
2017年5月5日,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韓希宇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