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優化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體系,有效實施分類監管,推動金融租賃公司行業高質量發展,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印發《金融租賃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
修訂后的《評級辦法》包括總則、評級要素及評級結果、組織實施、評級結果與運用、附則等五章共二十二條。
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合理調整評級要素。結合評級工作的統一安排,將“管理質量”評級要素與公司治理評估內容整合至“公司治理”要素,并新增“信息科技管理”要素,形成“公司治理、資本管理、風險管理、專業能力、信息科技管理”五個評級維度,分值權重分別為20%、15%、30%、25%、10%。
2020年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的原《評級辦法》的評級要素權重設置中,資本管理、管理質量、風險管理、戰略管理與專業能力的標準權重分配分別為15%、25%、35%、25%。
二是優化監管評級級次。將監管評級結果從優到劣劃分為1-5級和S級,其中2級和3級細分為A、B兩個檔次,評級結果數值越大表明風險越高,對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可直接列為S級。
三是完善評級流程,設定動態調整環節。針對在監管評級工作結束后,參評金融租賃公司出現重大情勢變化,或監管機構發現未能掌握的對監管評級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其他重大事件等情形,可以進行動態調整。四是強化評級結果運用,強化分級分類監管。明確監管評級結果將作為監管部門制定及調整監管規劃、配置監管資源、采取監管措施的主要依據,并作為金融租賃公司業務范圍、機構設立等市場準入工作的審慎性條件。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上述設定將形成更加鮮明的監管導向,鼓勵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更加重視公司治理、合規經營和風險管理,強化資本管理,增強專業化經營和服務能力,全面提升信息科技管理水平。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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