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促進銀行保險機構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推動銀行保險機構穩健開展數字化轉型工作,1月21日,銀保監會下發《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加強政策宣貫培訓,將信息科技外包納入對銀行保險機構的日常風險監測和現場檢查,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體系,促進《辦法》有效落地實施。
《辦法》未新增任何其他準入門檻
《辦法》共7章46條,對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提出全面要求。
《辦法》顯示,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將原本由自身負責處理的信息科技活動委托給服務提供商進行處理的行為。
除了上述外包行為以外,隨著近年來銀行保險機構在各個領域與第三方的合作越來越多,其中不少合作涉及機構重要數據和客戶個人信息處理,為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加強第三方合作當中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和不當使用,對銀行保險機構與其他第三方合作當中涉及銀行保險機構的重要數據和客戶個人信息處理的信息科技活動,需按照《辦法》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銀行保險機構作為委托方,應當建立與本機構信息科技戰略目標相適應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體系,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控制由于外包而引發的風險。
因此,《辦法》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在實施信息科技外包時應當堅持六大原則:不得將信息科技管理責任、網絡安全主體責任外包;以不妨礙核心能力建設、積極掌握關鍵技術為導向;保持外包風險、成本和效益的平衡;保障網絡和信息安全,加強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保護;強調事前控制和事中監督;持續改進外包策略和風險管理措施。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所約束的對象是銀保監會監管的銀行保險機構,對所有服務提供商一視同仁,沒有新增任何其他準入門檻,銀行保險機構自主決定服務提供商的選擇標準和準入方式。
銀行業此前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指引同步廢止
“《辦法》的制定出臺,將促進銀行保險機構建立并完善信息科技外包治理架構,加強外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能力,促進銀行保險機構穩健開展數字化轉型工作?!?/p>
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近幾年,銀行保險機構積極開展數字化轉型,在加大科技創新力度、更好地滿足金融消費者需求的同時,對信息科技外包服務的依賴度不斷加大。
與此同時,部分銀行保險機構對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管控不力,因而導致的業務中斷、敏感信息泄露等事件時有發生。此外,部分領域外包服務提供商高度集中,形成了行業集中度風險。
為此,按照風險為本的導向,以彌補短板、強化監管為目標,銀保監會通過制定《辦法》,從信息科技外包治理、準入、監控評價、風險管理等方面對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提出要求。
據悉,《辦法》起草工作注重把握三大原則堅持風險為本,在深入分析銀行保險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發展態勢的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監管要求;強化監管力度,在總結銀行保險業信息科技監管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體系化的監管措施;對接國際標準,《辦法》起草工作吸收借鑒了近年來國際組織、國外監管機構相關外包監管原則和良好實踐。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銀行業已經有關于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的相關文件出臺,《辦法》的出臺是否會跟這些文件產生沖突?
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舉不會造成沖突,《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指引》(銀監發〔2013〕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駐場集中式外包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87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開展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非駐場集中式外包監管評估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272號)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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