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21世紀經濟報道的信息,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下發《關于開展信息科技監管數據專項治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督促金融機構提升監管數據報送的合規意識,建立健全數據質量長效管控機制,切實提高監管數據報送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通知》要求,明確金融機構數據質量問題的管理責任,督促金融機構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解決一批影響報表數據報送準確性、及時性的“頑瘴痼疾”。
此次治理工作以金融機構自查和監管部門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核查的要點為數據報送管理組織架構、數據報送制度和流程、數據準確性保障機制、數據報送監督和考核機制等方面,重點核查領域包括基本概況信息、業務連續性管理信息、外包管理信息等。
關于工作完成的截止時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和其他地方法人機構有所區別。前者應于2024年12月中旬前完成自查工作,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問題整改,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報送自查報告;后者則應在年度監管評級啟動前完成相關工作。
據《銀行科技研究社》了解,近年來,監管非常重視金融機構數據治理問題。
早在2018年5月,原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吨敢诽岬?,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全覆蓋、匹配性、持續性、有效性等原則。其中,全覆蓋是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有效性是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準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并有效應用于經營管理。
《指引》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監管數據納入數據治理,建立工作機制和流程,確保監管數據報送工作有效組織開展,監管數據質量持續提升。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對監管數據質量承擔最終責任。
另外,之前監管就已開展過數據專項治理工作。2020年5月,原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開展監管數據質量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及相關專項治理方案。彼時,治理工作所指的數據范圍包括監管數據及相關源頭數據。其中,監管數據包括:非現場監管(1104)、客戶風險、監管數據標準化(EAST)、保險統計信息、保險償付能力、保險資金運用等系統采集的數據核心監管指標。
而2023年5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還發布《關于開展EAST數據質量“提升工程”的通知》,要求銀行進一步加強EAST數據治理工作。
監管發布這些文件的背后,是金融機構在數據治理方面做得不夠好。
經《銀行科技研究社》查詢,監管近幾年發出的數據治理罰單指向政策性銀行、國有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商行、民營銀行、農商行、農信社、村鎮銀行等各類銀行。這些罰單中的關鍵詞包括“數據治理違反審慎經營規則”“數據治理不到位”“監管數據失實”“EAST數據與1104數據存在偏差”“數據存在質量問題”“未按規定報送數據”等。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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