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1日至23日,2022金融街論壇年會在京舉行。由北京金融法院作為承辦單位的“治理體系與金融穩定”平行論壇法治版塊成功舉辦。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謝丹在會上表示,社會各界對金融穩定專門立法的必要性有充分共識,普遍認為《金融穩定法》是金融體系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建設,有利于維護國家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建議盡早出臺實施。
今年4月6日,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起草了《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謝丹也透露,接下來,人民銀行將配合有關部門履行后續立法程序,推動立法進程。
在謝丹看來,《金融穩定法》緊緊圍繞“維護金融穩定”這條主線,通過防范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提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基礎設施的穩健性和安全性,使得金融體系處于能夠有效發揮其關鍵功能的狀態,即使在受到內外部因素沖擊時,資源配置、風險管理、支付結算等關鍵功能和服務不受影響。
謝丹認為,在《金融穩定法》的起草中,還體現了系統思維,建立金融風險防范、預警和處置體系。比如,草案中通過規范金融機構的股東資質管理,把好金融機構準入關,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提升金融機構的穩健性和競爭力,從源頭上預防金融風險的發生。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建立健全一體化的金融風險監測預警機制,加強金融監管數據信息共享,實現金融風險的早發現、早識別、早預警。堅守監管主責主業,提升監管有效性,充分發揮存款保險等專業化管理機構的早期糾正作用,實現金融風險的早介入、早干預、早化解,避免小風險積累為大風險,最大限度減少資金損失和降低社會成本。
在化解和風險處置方面,謝丹表示,《金融穩定法》秉持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當機構面臨風險時,優先通過引戰重組、在線修復、成本分攤等市場化方式化解金融風險,實現處置成本最小化。對于嚴重資不抵債、市場化重組無望的問題機構也要依法實施市場退出,嚴肅市場紀律。依法依規推進金融風險處置,恪守契約精神,與國際規則保持銜接,公平保護各類產權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金融穩定法》草案中還提出要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謝丹解釋稱,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定位于由中央掌握的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資金,資金來自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市場主體,經國務院批準,人民銀行再貸款可以為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當發生嚴重危及金融穩定的重大風險時,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依法依責投入相應資源仍有缺口的,按照規定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
謝丹還透露,在做好《金融穩定法》立法工作的同時,人民銀行也在積極推動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與《金融穩定法》各有側重和互為補充,共同形成維護金融穩定的有機整體,充分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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