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專欄《銀行客戶盡職調查最新規定分析》已分析,3月1日起實施的央行2022年1號令,對比2007年2號令在“客戶盡職調查”規定部分的差異,銀行除了要隨1號令修改本身反洗錢內控制度外,日常反洗錢工作也必須落實這些客戶盡職調查的新要求。
1.一次性金融服務
一次性金融服務因客戶盡職調查取得資料有限,向來都是銀行洗錢風險較高的業務,也因為如此,此次1號令對一次性金融服務的客戶盡職調查,新增了實物貴金屬買賣、銷售各類金融產品兩大范圍,另外是將一次性金融服務需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起點金額,調整為單筆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相比2007年2號令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須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起點已大幅調高。
要注意的是,當客戶申請現金匯款、現金兌換等一次性金融服務,只要當天累計超過5萬元人民幣以上,銀行就須進行大額交易申報。
2.現金存取業務
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存取業務,2007年2號令只要求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但此次1號令除要求銀行須識別、核實客戶身份外,還要求銀行必須了解、登記存取現金的資金來源與用途,3月1日起銀行面對仍依賴現金作為主要交易模式的客戶,必須格外謹慎落實1號令要求。
3.保管箱業務
為預防在銀行登記承租保管箱的客戶,與實際使用保管箱的對象不一致,1號令對保管箱業務特別新增加要求登記“實際”使用人姓名、聯系方式、有效身份證件、證件號碼和有效期限,并留存證件復印件。
由于保管箱業務無法使用可疑交易模型的監測與分析,對銀行后續交易監控、可疑識別等難度較大,導致保管箱業務的洗錢風險存在高度不確定性,因此銀行在保管箱業務的客戶盡職調查環節中,審慎識別實際使用人的身份極為重要。
4.洗錢風險等級最高客戶的定期審核期間
上周專欄已說明,此次1號令將洗錢風險等級最高客戶的定期審核時間,從6個月調整為1年,但如果銀行真的將洗錢風險最高客戶的審核期間拉長為1年,除須評估該客戶的洗錢風險是否會上升外,更重要的是,按照銀發[2013]2號文,洗錢風險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間的兩倍,而且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所以銀行須注意評估對洗錢風險次低的客戶來說,會不會因拉長洗錢風險最高客戶的定期審核期間造成影響。
5.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
疫情下有許多客戶無法及時更新過期身份證件,對銀行來說,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已過有效期限卻未及時更新,銀行未中止交易,是銀行反洗錢工作常遇到的,也是現場檢查常被處罰的原因。
1號令新增要求銀行必須在履行必要告知程序后,客戶仍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證件或未提出未更新證件的合理理由,銀行才能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如果銀行采用短信通知客戶證件過期,須保存客戶已讀短信或回執等證據,不可貿然暫停對客戶的服務。
6.客戶變更重要信息后的持續盡職調查
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身份證件號碼、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受益所有人時,1號令要求銀行要審核、保存客戶身份信息,并及時更新、補充客戶身份證件等資料。
相比2007年2號令,此次1號令刪除了關注客戶變更注冊資本的要求,但新增了受益所有人信息的變更。實務中,客戶會主動要求銀行變更上述信息的情況較少,所以銀行在獲取客戶信息后,應通過后臺信息化或數字化作業流程,掌握客戶信息變動情況,并及時通知客戶向銀行辦理重要信息變更的手續。
此次1號令之所以取消關注客戶注冊資本變化,是因為國家層面對公司注冊資本管理已發生變化,以外商投資企業為例,過去要求注冊資本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出資到位,現在已大幅放寬相關要求,加上客戶注冊資本變化原因很多,可能因股東不斷有人增資或減資,都使得關注注冊資本不如關注受益人所有人的變化,對銀行來說更為重要,尤其對多層控股架構的客戶來說,受益人所有人的變化對銀行就非常重要。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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