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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巨頭國際監管探索及對國內監管建議

            杜艷 來源:未央網 2021-06-30 11:04:10 監管 金融 數字金融
            杜艷      來源:未央網     2021-06-30 11:04:10

            核心提示近日,由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舉辦《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研究》課題發布會。

            近日,由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CWM50)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舉辦《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研究》課題發布會。課題專家、CWM50特邀研究員、深圳未來金融監管科技研究院院長杜艷對課題分報告作介紹時,認為BigTechs從微觀變革到宏觀變革,本質是技術對金融市場的“重構”,也對金融監管的目標、邊界、組織架構、內容、規則和工具等帶來挑戰??萍季揞^國際監管經驗和演進路徑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啟示是須明確監管目標,明晰金融監管邊界,重塑監管方法,創新監管機制。

            杜艷建議,監管目標方面,在金融穩定目標外,新增公平競爭、市場誠信目標,加強消費者保護目標;金融監管邊界方面,基于平臺公司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參與程度、發揮的實質性作用、角色的不可替代性等,來確認其風險承擔責任,鑒定是否納入監管;監管方法方面,構建“基于機構、基于功能、基于風險、基于行為”的四位一體的全新監管框架;監管機制方面,建立規制監管+原則性監管的體系,實行常態化沙箱機制,增強監管彈性,適應快速創新。

            以下為發言實錄:

            為何聚焦BigTech?

            近幾年有兩個概念,一是FinTech,二是BigTech,但縱觀各國,監管部門和國際組織普遍對BigTechs及其衍生風險予以了更多關注。就FinTech而言,目前各國監管部門普遍秉持的監管理念是“技術中性、相同活動、相同監管”,但BigTech不同,目前各國還并無成熟的監管方案出爐。

            因BigTechs具有強大的特殊基因,僅基于“技術中性、相同活動、相同監管”的原則無法覆蓋其全部風險,對此,國際清算銀行對BigTechs的DNA作過如下總結:基于巨量數據衍生出來的數據分析、交叉活動和網絡外部性,這三者互為正向反饋,互為加強。當大科技公司介入金融領域后,上述DNA的繁殖同樣適用,它可能使金融領域衍生出一系列變革。

            首先是微觀變革。它會帶來渠道、流程、產品、風控等一系列微觀變革,這里的關鍵是他們打破了銀行對賬戶的特權,在平臺上誕生了強大的個體數據賬戶。平臺通過對數據持續采集和分析,衍生出巨大的金融變現能力。

            其次是宏觀變革。技術沒有改變金融的功能,但改變了金融功能的實現方式,帶來了商業模式的革新。傳統金融機構主要基于對資本的內源性、持續性積累,是以資本和資產負債經營為核心的漸進性發展。而BigTech的商業模式則完全不同,它靠的是做大用戶和數據,基于滾動的外源性融資,擴張交叉銷售,衍生出巨大的平臺,這對傳統金融機構的商業模式發生了本質變革,由此引發了金融市場結構的巨大變革。

            一是誕生強大的新參與者。數據為王、贏者通吃。

            二是誕生新的集中度風險。沒有線上獲客、數據和技術能力的中小型金融機構,形成對平臺的導流、風控和技術依賴,乃至強依賴。而這本身也會滋生集中度風險,加強風險傳染性。

            三是衍生出一種全新的生態。(1)各大平臺本身互相獨立,并有意在構筑平臺間的壁壘,各自是封閉的生態體系。(2)免費商業模式背后是用戶對數據的貢獻。(3)BigTechs介入后,導致了新一輪的金融脫媒。傳統金融機構在線上場景中強依賴平臺的導流。

            綜合分析,從微觀變革到宏觀變革,反映的本質是技術對金融市場的“重構”,即金融功能的實現依賴日益精細化的分工,金融市場的社會分工重構,金融服務被肢解為獲客、流程、風控、運營等各個環節,每個環節都有單獨的運營商,由此也衍生出一些全新風險和監管挑戰。

            在這些新風險中,包括新的利益沖突。很多平臺本身具有了基礎設施屬性或公用事業屬性,但它由私營機構運營,這些機構需要持續增強各方面營收數據來獲取持續的資本青睞,它具有過度承擔風險的沖動。公用基礎設施和盈利最大化的私營化運營之間的新利益沖突,是需要我們加強關注的內容之一。

            BigTech國際關注的演進

            國際上對BigTech加強關注,始于劍橋-Facebook數據分析事件,這在當時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討論。事件起因是Facebook在消費者完全不知情和授權的情況下,授權第三方使用戶數據。對大科技的加強關注,則來自支付平臺在局部市場形成的壟斷挑戰,尤其是Libra方案拋出后,超越支付而延及貨幣挑戰,觸動了國際社會對BigTech的廣泛重視。

            下面回顧下國際對大科技關注的演進歷史。劍橋-Facebook數據分析事件于2018年3月觸發,到2018年7月該事件已衍生為一場國際大討論。2018年底,國際清算銀行(BIS)在工作文件中提出BigTech的概念,并開始討論BIS的監管框架。2019年2月,國際金融穩定委員會(FSB)介入BigTech現象、問題、風險研究,并于2019年12月正式發布相關研究成果。2019年4月,歐盟加強關注。2019年7月,美國司法部、美國貿易委員會加強對科技巨頭壟斷問題關注,并提出了“是否要拆分科技巨頭”的方案。2020年2月,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歐洲銀行業管理局等都開始介入對BigTech的廣泛研究,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將BigTech風險列為它們主要關注的三大風險之一。2020年2月,G20會議發布《為所有人實現二十一世紀的機遇》,明確提出要對BigTechs的現象予以關注,并委托金融穩定委員會(FSB)論證其潛在的金融影響。至此,BigTech成為國際廣泛關注的問題。

            國際社會對BigTech的關注主要集中于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新風險。BigTech介入金融領域后會滋生什么樣的金融風險、對金融穩定構成哪些沖擊?它是否會成為一種新的金融市場勢力、并帶來新的系統性風險?二是監管套利。這主要從公平競爭的視角來看的。BigTech的擴張是由效率提升推動、還是監管套利衍生出的?三是公共責任。BigTech是否存在壟斷問題?政府如何推動更均衡的經濟增長,讓更多的創新、創業者可以取得公平的市場參與機會?四是消費者保護。如何確保不會帶來金融排斥與金融過度?

            金融科技監管所面臨的挑戰

            國際社會在保持對金融科技“技術中立、相同活動、相同監管”的監管原則的同時,面對大科技開始反思:這種原則是否能覆蓋BigTech所帶來的全部監管挑戰?我們是否應采取一種更綜合的政策解決方案?我們來看看大科技所帶來的監管挑戰。

            一、監管目標挑戰。傳統金融監管目標的核心是“風險為本”,但隨著BigTech的進入,僅聚焦于風險這一個監管目標,可能無法應對所有挑戰。比如壟斷與競爭、市場誠信、隱私和數據保護等衍生問題,超越了基于風險的監管目標。

            二、監管邊界挑戰。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已不僅局限于傳統金融機構,大量FinTech、BigTech公司進入金融服務和金融產品的交付鏈條中,通過輸出技術和數據等成為不可或缺的一環,但卻游離在監管之外。金融監管的邊界需要重新定義。

            三、監管組織架構挑戰。金融科技的跨界創新、快速創新的特點,需要我們構建一種降低監管部門間溝通協調成本、促進對跨界創新快速識別的監管組織架構。

            四、監管內容挑戰。BigTech進入金融領域后,滋生的風險超出了傳統的宏觀微觀審慎監管范疇,需要識別新風險,包括可能帶來的利益沖突,比如運營基礎設施和同時運營各類金融執照之間的新沖突。監管需要建立一個更公平、公正、誠信的市場歡迎,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促進多元主體的創新活動。

            五、監管規制挑戰。金融科技創新加速,滋生了監管規制空白、模糊和不適用之處,這需要我們快速識別并予以修正。

            六、監管工具挑戰。面對創新,既有監管工具無法滿足前瞻性、適用性和敏捷性的需求。創新的進展是非常迅速的,它總在尋找低監管成本的地方,增強監管的敏捷性是非常必要的。

            對中國金融監管的建議

            一、明確監管目標。在金融穩定目標外,新增公平競爭、市場誠信目標,加強消費者保護目標。金融穩定是基于風險的監管,主要采用以機構為主體的方式,采用宏微觀審慎監管工具;而消費者保護目標包括了投資者適當性、市場誠信、促進競爭等,主要采用行為監管的工具,兩者在監管理論方法論上皆不同。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可控,不等于消費者保護的實現。建議設立審慎監管+行為監管體系,建立平行而獨立的消費者保護部門,探索雙峰監管機制。

            二、明晰金融監管邊界?;谄脚_公司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參與程度、發揮的實質性作用、角色的不可替代性等,來確認其風險承擔責任,鑒定是否納入監管。僅要求壓實持牌金融機構的風險責任,堅持風險不外包有時候是不夠的,它成立的前提是金融機構具備獨立的風險識別、風險管理能力。但當數據、算法、技術等源于FinTech公司的輸出時,僅壓實金融產品/服務輸出端的金融持牌機構主體責任,并不能從根本上防范風險。因此,必須打開金融監管的邊界,基于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參與及其發揮的作用及角色的不可替代性,確認監管對象。

            三、重塑監管方法。構建“基于機構、基于功能、基于風險、基于行為”的四位一體的、全新監管框架,把行為監管方法納入到更強、更重的監管安排中。行為監管側重公司治理、公司價值觀、公司文化和員工行為本身。若上述不能在源頭上得到保障,監管工具的附加將是事倍功半。

            四、創新監管機制。建立規制監管+原則性監管的體系,實行常態化沙箱機制,增強監管彈性,來適應快速創新。監管沙箱應允許對現有規制不清晰、規制空白的地方予以限定性試驗,它是監管者和創新者的共同試驗,它輸出的成果是一種明確的監管方案,所以沙箱不是單純的業務試驗。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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