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最新貨幣當局資產負債表。數據顯示,截至2021年4月,非金融機構存款(備付金)為18595.79億元,較3月,上漲781.89億元,環比增長4.2%。這也是備付金交存之后,第二個超過1.8萬億的月份,在此之前,2021年2月,擁有春節加持的情況下,備付金總額曾超過1.9萬億。
4月,在清明小長假的加持下,中國整體的消費數據都有所上揚。清明期間,銀聯網絡交易清明小長假3天的交易金額為9036億元,較去年同期增長了3.6%。網聯平臺共處理資金類跨機構網絡支付交易46.19億筆,金額2.65萬億元,較去年同期分別增長34.26%和48.86%。
此外,這是《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下稱“《辦法》”)落地之后的第二個月,《辦法》已于2021年3月1日執行,同時《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公布)廢止。目前《辦法》已實施一月有余。
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
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范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
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于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
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戶備付金,不得以客戶備付金提供擔保。
《辦法》要求,適當降低備付金銀行總資產要求,由2000億元降低至1000億元,擴大備付金銀行選擇范圍。
《辦法》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直接全額交存至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因發行預付卡或者為預付卡充值所直接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當通過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統一交存至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辦法》要求,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選擇一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僅用于辦理跨境人民幣支付結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一家特定業務銀行開立一個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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