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必須全面落實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監管主體的責任,才能遏制此類犯罪高發的態勢。
其實從不法分子在2020年利用網絡實施詐騙和賭博犯罪,占當年度網絡犯罪總數的64.4%,就可知利用網絡渠道發布欺詐信息,誘使被害人將資金劃轉到指定賬戶的問題非常嚴重,類似無抵押、低利率的網絡貸款,網絡交友誘導投資的“殺豬盤”,甚至冒充領導,以微信或QQ指示被害人轉賬等電信網絡詐騙案件,早已不只是公安機關的責任,銀行在防范電信網絡詐騙上也應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另外,從2020年12月19日特大跨國電信網絡詐騙案,公安機關直接赴菲律賓奎松市,破獲一處虛擬貨幣投資類“殺豬盤”的詐騙窩點,也可知道問題的嚴重程度,除了當場逮捕中國籍犯罪嫌疑人342名外,還繳獲涉案手機7329部,計算機近千臺,是近年來打擊跨國電信網絡詐騙行動中,抓捕犯罪嫌疑人最多、涉案金額最大的一次行動。
銀發〔2016〕261號文《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提出對電信網絡詐騙案件須倒查銀行責任的要求,人民銀行可采取暫停銀行一至六個月新開立賬戶業務的處罰措施,對涉案賬戶的情況,也會納入對銀行“兩管理、兩綜合”的評價內容,可能調降涉案賬戶開戶銀行的評價等級,因此,銀行應盡一切可能在開戶環節就識別出電信詐騙風險,把好開戶的關卡,并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待重新核實身份后才恢復業務。
因為電信網絡詐騙的資金離不開銀行賬戶,所以銀行作為開戶環節的守門人,更需要從可疑特征識別可能存在的電信網絡詐騙風險。
以個人業務為例,銀行須關注開戶人是否存在無合理理由,卻執意要開立多個個人賬戶;銀行也應判斷是否存在個人冒名開戶行為,尤其需要關注利用異地身份證件、偏遠地區身份證件或未成年人、老年人、無職業者開立個人賬戶的情況,因為此類對象同時也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作為開戶人頭,也有可能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受害人。
除此之外,上述人民銀行的261號文還對開立企業賬戶,進一步要求銀行須核實企業有無被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及確認企業注冊地址是否真實存在,這意味著銀行要對企業開戶進行三項內容的審查。
首先是對開戶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其次是對企業開戶的意愿真實性進行審核,銀行可根據客戶風險程度,采取面對面、視頻等方式,向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核實企業開戶意愿;最后則是對企業經營地址進行現場核實,防止利用虛假地址開戶的情況。若企業存在異常開戶情形,銀行可采取延長開戶審核期限、強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甚至可以直接拒絕開戶。
由于電信網絡詐騙具有資金轉移迅速的特征,因此銀行要先對交易賬戶是否屬于涉案賬戶或可疑賬戶進行查驗,一旦發現風險,應馬上提示客戶或采取緊急止付、快速凍結等管控措施。
銀行可從以下轉賬環節所發現的可疑特征,判斷是否為電信網絡詐騙的涉案賬戶。
1. 該賬戶是否存在集中轉入、多頭轉出,或多頭轉入、集中轉出,也就是資金歸集呈傘狀特征。
2. 銀行還可從資金流向地區的特性進行識別,并特別注意那些意圖規避限額交易的轉賬行為。
3. 從交易筆數來看,短期內交易次數明顯增多、賬戶不留余額的賬戶,銀行都須予以關注。
4. 長期不動的賬戶突然間發生頻繁或大額交易,或不同主體賬戶卻使用同一個IP或MAC地址,特別是IP地址涉及境外地區,銀行都應高度關注是否存在電信詐騙賬戶風險。
最后,在取現交易環節中,銀行還應監測銀行卡在境外取現的頻率和金額,及境內同一ATM機在短時間內發生多張銀行卡集中取現,特別是異地卡或他行卡連續取現的可疑情況,這些都可能是不法分子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的前兆。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律師事務所銀行風險合規部中國執業律師)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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