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對于信息有沒有民事權利?若有,這種權利與個人信息權利是什么關系?近年來審判實踐面對企業強烈的企業信息維權訴求難以回答,不得不把反不正當競爭原則性規定作為解決問題的權宜之計。 ]
眾所周知,個人信息保護基于網絡犯罪、電信詐騙頻發的嚴峻社會形勢而生,但是個人信息保護的法理依據是什么?保護個人信息的意義在哪里?這些問題目前并沒有統一意見。有人認為個人信息保護源于一般人格權,民法典沒有明確個人信息權,所以迄今為止仍然是法益而不是民法典認可的名正言順的民事權利。201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訂時,使用的是“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這樣的模糊提法。
個人信息權法理依據源于一般人格權,理由在于個人信息是源于自然人的生命和行為,是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一部分,自然人有權利享受個人信息經由知情同意情況下通過信息網絡技術帶來的便利,也有權請求停止濫用個人信息對自己的侵害,請求道歉和民事賠償。
明確個人信息權的意義在于區分個人信息權與企業對信息的開發經營權的邊界,明確兩者在權利沖突情況下的優先順位關系。
企業對于信息有沒有民事權利?若有,這種權利與個人信息權利是什么關系?近年來審判實踐面對企業強烈的企業信息維權訴求難以回答,不得不把反不正當競爭原則性規定作為解決問題的權宜之計。除了廣為人知的新浪訴脈脈大數據爭議案,淘寶訴美景公司數據爭議案外,其實更早的上海法院判決的北京陽光數據公司訴上海霸才數據公司技術合同和不正當競爭案、上證信息訴新華富時等案件也是企業數據財產權爭奪案件,企業信息有一部分是個人信息,或雖不是個人信息的也是個人信息有關的或者衍生信息,現在互聯網企業主要經營活動和重要資產就是信息而不再是房屋土地,因而不承認并且確立信息產權是不符合時代發展趨勢的。
雖然我國民法典剛剛完成并且成為全球率先對個人信息作出規定的民法典,但是,我國民法典的民事財產權大家族除了傳統的物權、債權、股東權(民法典稱為投資性權利)和知識產權,還應該順應時代變化,利用民法典第126條127條的預留性規定,增加信息產權。理由如下:
第一,個人信息與企業信息都不是物,雖可見但不是有體物,信息有價值但可以無限制低成本甚至無成本復制,信息可以同時為多主體享有和處分,不符合羅馬法以來一物不能二主,一物上不能有兩個所有權的傳統觀點,因而用物權和所有權傳統觀念解釋不通?,F在很多研究信息財產權的學者希望通過對所有權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大基本權進行改造,確立信息所有權,這是沿用物權理論,與信息的技術或者物理特性不符,因而目前已經有的研究成果還缺乏說服力,難以達成共識。
第二,信息不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凝結人類智慧創造的成果,信息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全部表現為信息,但信息不一定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比如天氣預報信息、交通監控信息、證券交易信息都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除非有意識按照版權法進行加工,否則不能按照著作權保護,現在已經有的案件一般都是以合同或者反不正當競爭的原則條款方法解決,只能是法院不能以法律沒有規定為由拒絕裁判而不得已的權宜之計。
第三,信息也不能僅僅用股權和債權保護,股東權是公司制度的產物,基本跟信息產權不直接相關,傳統民法中的債主要是合同,其次是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準合同,其中,合同可以用作保護信息的法律工具,但合同是以當事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為前提,對侵權類案件,難以適用,不滿足目前現實對于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保護的客觀需求。
信息產權主要包括應屬于民法典人身權部分的個人信息權和屬于財產權部分的企業對信息的開發經營權,其基本含義是:
第一,企業獲得的信息,尤其是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和公共道德。企業投資獲得或者生成的其他信息也應當符合合法正當原則。
第二,企業對于前述條件下合法獲得的信息有權進行開發經營,為信息主體提供服務,并實現自己的商業目的。
第三,個人信息權作為人身權可以隨時終止、撤回,如果發生企業開發經營權與個人信息權沖突,優先保護個人信息權。
第四,對企業合法獲得或者生成的信息,除按照企業的合同、規則使用外,其他竊取使用即為侵權。
第五,對企業通過政務公開等途徑獲取的數據開發經營的信息,不違反法律情況下,準許自由經營。對于基因、遺傳、醫療、生物識別信息等信息,應尊重專門性規定。
(作者系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律師)
責任編輯:王超
免責聲明:
中國電子銀行網發布的專欄、投稿以及征文相關文章,其文字、圖片、視頻均來源于作者投稿或轉載自相關作品方;如涉及未經許可使用作品的問題,請您優先聯系我們(聯系郵箱:cebnet@cfca.com.cn,電話:400-880-9888),我們會第一時間核實,謝謝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