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盡管金融管理部門多次對高息攬存、互聯網平臺存款等提出規范意見和監管要求,但實踐中,銀行通過所謂“創新”來規避存款管理的動力仍未減弱,各式各樣的存款“創新”產品仍不斷涌現。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行長徐諾金建議,加強存款管理防止高息攬存。
徐諾金認為,高息攬存損害公平競爭,擾亂市場秩序;產生道德風險,危害存款保險基金安全;極易導致風險外溢,損害人民利益。因此,有必要運用法律手段和市場化手段,進一步加強存款管理,加強對高息攬存行為的約束,從而達到規范存款市場、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目的。
為此,徐諾金提出三點建議。第一,建議加強存款利率定價自律管理和監管協調。一方面,加強存款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建設。利率市場化推進過程中,考慮到存款屬于公共品、與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息息相關,在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有必要繼續發揮存款基準利率在整個利率體系中的“壓艙石”作用,并強化行業自律管理,對存款市場進行引導和指導,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同時,強化金融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調,推動形成金融監管與行業自律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的管理格局,共同維護存款市場競爭秩序。
第二,建議明確納入償付限額的利率水平。《存款保險條例》明確,對最高償付限額內的本金和利息均予以保障。但考慮到高息攬存行為的危害性,有必要進一步明確納入最高償付限額的本金適用的利率水平上限,進一步防范道德風險,防止濫用存款保險。結合當前實際,建議參考存款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明確的利率上限,明確對上限之外的超額利息不予保障。
第三,建議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存款不穩健行為進行限制和約束。他建議,從法律層面上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投保銀行不穩健行為進行限制的權利。存款保險是一種市場化的風險防范措施,其基金來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有動力對投保機構的不穩健行為進行限制,進而保護基金安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運用市場化手段加強對銀行存款不穩健行為的約束,根據機構類型、資本充足水平、流動性水平等因素,對投保銀行進行分級,對不同風險等級機構的中介存款及利率做出不同的限制。此外,賦予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對存款市場的補充監管權,增加其對投保機構存款業務的現場檢查權,明確其對投保銀行非理性定價行為實施早期糾正,及早干預,及時糾偏。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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