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7日作出“(2020)京01破27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銀行凈資產為-2055.16億元,資產總額為4.47億元,負債總額為2059.62億元。
裁定書顯示,包商銀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銀行后,經調查審閱,包商銀行在破產清算申請前已無任何生產經營,也無任何在職人員,除繼續履行合同項下的相關工作,亦無其他業務,其實際資產價值較《審計報告》記載情況進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銀行已經明顯資不抵債且無實際清償能力。此外,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無人提出重整申請,且本案現已無和解之可能。
無人提出重整申請
北京一中院裁定書顯示,2020年11月17日,包商銀行以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申請破產清算,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
該院查明,包商銀行破產清算案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于2021年1月12日召開,743家債權人全部參會。會議核查了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并審議通過了《債務人財產管理方案》《關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書面召開會議、表決及書面核查債權的議案》兩項議案。該院于同年2月4日作出(2020)京01破27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確認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等728家債權人的729筆無爭議債權,確認債權金額合計為2013.98億元。
2021年2月3日,包商銀行管理人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申請,稱根據天職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項審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10月31日,包商銀行凈資產為-2055.16億元,資產總額為4.47億元,負債總額為2059.62億元。
包商銀行管理人接管包商銀行后,經調查審閱,包商銀行在破產清算申請前已無任何生產經營,也無任何在職人員,除繼續履行合同項下的相關工作,亦無其他業務,其實際資產價值較《審計報告》記載情況進一步降低。因此,包商銀行已經明顯資不抵債且無實際清償能力。此外,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無人提出重整申請,且本案現已無和解之可能。故請求北京一中院依法宣告包商銀行破產。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备鶕芾砣说恼{查及提交的材料,可以確認包商銀行已經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缺乏清償能力,已經具備宣告破產的條件。
北京市一中院裁定,宣告包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設立專業金融機構破產處置法規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一些來自央行的代表或委員建議,設立專業的金融機構破產處置法規。
十三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行長白鶴祥認為,在實踐中,我國已出現包商銀行等金融機構破產案例。雖然現行《企業破產法》明確了金融機構的破產問題,但僅為單條原則性規定,具體規定分散在相關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若干司法解釋中,沒有形成科學、完整的法律規則體系,在實施層面缺乏明確、完整的操作依據和程序規范。因此,應盡快制定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法》,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處置法律體系,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也建議,在《企業破產法》中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專章。
白鶴祥認為,當前,金融機構及其服務存在結構性短板,一定程度地為一些非傳統、監管體系外金融業務提供了空間,帶來一些金融亂象和風險隱患,這是金融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亟需解決的問題。增加金融市場有效供給,必須促進市場充分競爭,允許金融機構有序破產退出。而建立規范的金融機構破產退出法律制度體系,能夠為市場充分競爭提供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和法律保障,建立《金融機構破產法》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突出。
郭新明認為,2016年以來,國內僅P2P網貸累計停業及發生問題機構超6000家、小貸公司數量減少近1600家,但社會乃至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國家兜底的認識仍然較為普遍,處置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大多采取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幾乎不進入破產程序。
殷興山表示,目前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存款保險條例》組成,呈現“碎片化”狀態,缺乏統一協調。
白鶴祥建議,出臺《金融機構破產法》的實施路徑中,基于金融機構破產規范出臺具有現實的急迫性,可考慮在《企業破產法》中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根據金融機構特點作出特別的程序規定。在此基礎上,持續總結摸索經驗,進一步加速推動全國人大制定規范、系統的《金融機構破產法》,這是適應當前我國國情的立法成本較小和較理想的路徑選擇。在立法模式方面,重點解決司法權與行政權的配置平衡問題??刹扇〖骖櫺姓鲗推飘a和司法主導型破產的折衷模式,在金融機構破產程序中,涉及專業性、技術性的事項由監管部門來決定,而涉及破產金融機構財產或財產性權利的事項由法院來決定,這樣的模式高效、靈活、權威,有利于保破產程序的公開透明和規范有效。
郭新明建議,從立法路徑、立法機制、立法內容三方面修訂企業破產法。具體而言,在立法路徑上,修訂企業破產法,增設“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統領金融單行法律法規有關破產規定。這也是國際上被廣泛采用的立法路徑。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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