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以《商業銀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評價辦法(試行)》,針對銀行落實扶持小微企業政策的績效進行評估,表明官方對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特別是扶持小微企業的決心;但另一方面,銀保監會又通過銀監辦發〔2018〕29號文《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2018年推動銀行業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要求銀行在支持小微企業過程中,不可放松該有的風險控制手段。
當銀行評估風險可控前提下,對小微企業單戶授信總額1000萬元以下(含)的流動資金貸款,可采取自主支付方式,但仍建議對小微企業的貸款盡量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應及時了解貸款資金去向,如果采取的是自主支付方式,那么銀行仍需對貸款資金去向及款項用途,采取合理判斷的控制措施。
官方的小微企業定義,主要根據國統字〔2017〕213號文《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將小微企業按所屬行業類別進行不同定義,例如農林牧漁行業的小微企業是指營業收入小于50萬元;若是工業企業則定義在人數小于20人或營業額小于300萬元;批發業是人數少于5人,或營業額小于1000萬元;至于從事買賣的零售業,則是從業人員人數在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數量最多的餐飲業小微企業,是指人數小于10人或營業額小于100萬元。
銀行承作小微企業貸款業務的洗錢風險,主要來自于小微企業本身還款資金來源為非法所得,例如以電信詐騙、非法集資資金用于還貸,或是以非法來源的資產擔保取得銀行貸款,再通過惡意違約進行洗錢,或是通過虛構產權證明、制造虛假銀行存單、利用抵押物重復質押、制造不實交易流水,或虛增經營規模并制造虛假財務報表等手段,甚至可能通過虛構貿易合同騙取銀行貸款。
由于小微企業所從事的行業都是批發、零售、農產品、餐飲等,本身就是使用現金交易機會特別高的行業,洗錢風險自然也較高,加上小微企業存在經營規模小、注冊資本低、主要辦公經營地址可能為住宅、財務核算不規范等情形,都給銀行帶來一定程度的洗錢風險,另外也由于小微企業的經營規模核實困難、股份常為代持,銀行無法辨別背后的實質受益人,甚至還有一些明明不是小微企業的中小企業,為了享受國家給予小微企業貸款優惠政策,量身設計成立小微企業以獲得銀行的資金支持,這些都加大了銀行面對小微企業的反洗錢工作難度。
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不但不該因小微企業規模不大、貸款資金不高就掉以輕心,反而應該強化受益所有人身份識別,并通過訪談、查詢第三方數據等措施辨別出真正的受益所有人,如果是新設立的小微企業,銀行還應連帶識別其他關聯企業和背后受益所有人持有股權的關聯公司。
由于小微企業常存在財務不規范情形,所以強化經營規模識別對銀行來說非常重要,銀行不能僅依賴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作為判斷經營規模的依據,除了要派員到現場核實外,銀行還可以根據倉庫面積、存貨數量、供貨商與客戶規模、物流情況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多方面整合信息才能對小微企業的經營規模進行真實性判斷。
銀行除了上述強化受益所有人識別和辨別真實經營規模外,還應結合擔保的資產與受益所有人的財富兩方面來源,進行綜合識別,判斷當中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處,判斷有無洗錢意圖或風險;另外,小微企業的還款來源識別也很重要,銀行主要工作是識別還款來源是否為正常生產經營所得,一旦小微企業客戶提前還款,銀行更需要確認還款款項來源是否存在洗錢風險。
最后,銀行還可對小微企業的賬戶交易類型及交易方式,進行程度不一的限制,這對降低小微企業的洗錢風險也非常有效,因為小微企業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偷逃稅款、信用卡套現等機率較高,所以銀行可以對洗錢風險較高的小微企業,通過限制“公轉私”或“私轉公”交易,達到降低洗錢風險的目的。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凱會計師事務所反洗錢項目總監)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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