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放開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行政管制后,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被要求記入“利息收入”。
2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財政部等四部門發文明確,銀行從事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應當記入“利息收入”科目,不得記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這或影響部分銀行中收,對信用卡分期業務亦將造成影響。
對于期影響,業內人士表示,分期收入口徑調整,對信用卡業務的利潤整體影響不大。但很多銀行放貸款、做分期是兩套考核標準,分期收入口徑轉為利息收入后,對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所沖擊。
根據央行數據,截至2020年9月,銀行卡授信總額為18.59萬億元,銀行卡應償信貸余額為7.76萬億元。
信用卡分期不能計入手續費
2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財政部、國資委、銀保監會、證監會近期下發《關于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切實加強企業2020年年報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如果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利息包括對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時期未償付本金金額相關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貸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對價,且結合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金融企業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或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記入“利息收入”科目,并在利潤表中的“利息收入”項目列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利息收入,不得記入“利息收入”科目。
例如,銀行從事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形成的金融資產,企業不得將其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記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潤表中的“手續費及傭金收入”項目列示。
再如,銀行評估借款人財務狀況、評估并記錄各類擔保、擔保物和其他擔保安排,以及議定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編制和處理相關文件、達成交易等相關活動而收取的補償,構成金融資產實際利率組成部分,銀行應當以此為基礎計算利息收入。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信用卡分期還款業務計入利息收入或手續費及傭金收入(簡稱中間業務收入),銀行業內此前并無統一標準。
據記者了解,招行多年前已明確將信用卡分期收入記為利息。中信銀行自2019年起將其信用卡現金分期收入從手續費收入重分類至利息收入。大部分銀行仍將信用卡分期收入計入手續費。
四大行亦將信用卡分期收入劃入手續費。根據2020年半年度報告,工商銀行上半年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889.00 億元,增長0.5%,其中銀行卡業務收入增加8.86億元,主要是信用卡分期業務收入增加。農業銀行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523.50億元,增長2.9%。其中銀行卡手續費增長 9.5%,主要是由于信用卡分期業務收入增加。
信用卡分期口徑的秘密
信用卡分期業務收入計入何種會計口徑,與銀行內部考核、估值等因素有關。
“信用卡分期業務計入手續費還是利息,對最終利潤沒有影響?!?月9日,一位華南券商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大部分銀行之所以計入手續費,一方面是因為有些銀行內部考核項目包括非息收入,有些銀行會有動機將其分類到手續費。
另一銀行業內人士表示,分期收入計入手續費可提高中收占比。一般而言輕資產業務估值高于重資產業務。非息收入占比高的銀行,估值也會占優勢。
信用卡分期付款產品非常多樣,圍繞不同的場景大致分兩類。一是專項分期,在信用卡額度以外再授予另外專用額度,解決大額資金需求,購車、裝修、教育、留學、旅游等分期就屬于此類,一些銀行亦推出大額備用金業務。二是額度內分期,即使用信用卡本身信用額度的分期,例如賬單分期、現金分期,主要滿足小額資金需求。
信用卡分期收入自手續費調整為利息收入,對信用卡業務有何影響?
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人士表示,分期收入口徑調整,對信用卡業務的利潤整體影響不大,但是對信用卡考核影響比較大,因為很多銀行放貸款、做分期是兩套考核標準。
另一位股份行信用卡人士直言,大部分銀行目前仍將分期收入計入中收指標,導致信用卡中心的業務人員有非常大的積極性從事分期業務。分期收入口徑轉為利息收入后,對業務人員的積極性有所沖擊。但這一調整回歸事物本質,長期看對信用卡是好事,業內也將更理性的推廣分期業務。
2月8日,央行在2020年第四季度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警示,在我國消費貸款快速擴張過程中,部分金融機構忽視了消費金融背后所蘊含的風險,客戶資質下沉明顯,多頭共債和過度授信問題突出。2020年以來,部分銀行信用卡、消費貸不良率已顯現上升苗頭。
同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提示稱,一些機構或網絡平臺在宣傳時,片面強調日息低、有免息期、可零息分期等條件。然而,所謂“零利息”并不等于零成本,往往還有“服務費”“手續費”“逾期計費”等,此類產品息費的實際綜合年化利率水平可能很高。部分營銷故意模糊借貸實際成本,容易讓人產生錯誤理解或認識,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該局稱,消費者應了解網絡平臺貸款、類信用卡透支及分期等借貸產品,知悉借貸息費價格、期限、還款方式等與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信息,警惕一些機構或平臺所謂“免息”“零利息”等片面宣傳。合理發揮借貸產品作用,樹立負責任的借貸意識,不要過度依賴借貸消費,更不要“以貸養貸”“多頭借貸”。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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