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銀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概念和范疇以及相關業務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和統一規定。
據了解,《辦法》所指的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指財政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通過承銷團成員面向個人投資者銷售的,采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方式記錄債權關系的不可流通人民幣國債。
“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是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債權確認依據,是確認投資者債權的唯一合法憑證,也是承銷團成員為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憑證,其印制、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央行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儲蓄國債(憑證式)作為我國國債體系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國債品種,對我國籌集財政資金和保障國家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個人投資理財市場也備受青睞,特別是深受中老年投資者歡迎。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制度建設卻比較滯后,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仍不夠規范,在具體辦理發行和兌付業務的過程中容易出現損害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因此,出臺《辦法》,完善儲蓄國債管理制度體系,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有利于從制度層面解決上述問題。
在投資者人認購方面,《辦法》規定:“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柜臺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p>
在兌取方面,上述負責人介紹,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前(發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資者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提前兌取,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范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并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承銷團成員審核并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后,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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