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稱,央行與財政部聯合發布《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據央行介紹,儲蓄國債(憑證式)是我國儲蓄國債的首個品種,具有安全性高、起買點低、收益較高、變現靈活等特點,為籌集財政資金、促進經濟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投資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次央行與財政部聯合出臺《辦法》,將填補儲蓄國債(憑證式)管理制度空白,為儲蓄國債(憑證式)的業務管理提供有效制度保障。
《辦法》共五章、三十二條,主要明確了儲蓄國債(憑證式)的發行方式、發行對象、計息方式、銷售渠道等內容。
《辦法》規定,儲蓄國債(憑證式)發行對象僅為個人投資者,任何組織、機構不得認購。
投資者可以在發行期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柜臺或者通過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相關規定的其他銷售渠道辦理認購。
投資者成功認購儲蓄國債(憑證式)后,儲蓄國債承銷團成員應當為投資者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儲蓄國債(憑證式)收款憑證”(以下簡稱“收款憑證”),并加蓋業務印章(或者打印電子印章),不得使用其他憑證。
在兌取方面,《辦法》規定,儲蓄國債(憑證式)到期前(發行期的最后一日除外),投資者可以憑收款憑證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原購買國債的承銷團成員營業網點辦理提前兌取,也可以到該承銷團成員指定的營業網點或者通兌范圍內的任一營業網點辦理。
投資者辦理提前兌取時,只能按規定的當期國債提前兌取條件計息,并且要按規定比例向承銷團成員支付手續費。到期后,承銷團成員審核并確認相關手續無誤后,須立即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利息,不得收取手續費,不得無故拒絕辦理。
此外,《辦法》亦對承銷團成員業務辦理作出規定,要求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普惠原則銷售儲蓄國債(憑證式),統籌規劃銷售網點,合理分配額度,方便投資者購買,依法為投資者相關信息保密;同時,不得違規提前預約銷售或委托其他機構(不含郵政代辦機構)代理銷售,不得違規向特定用戶提前銷售或利用國債名義攬儲、與其他銀行產品“捆綁”銷售。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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