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要求“健全金融監管體系,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防范支付領域金融風險是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重要一環。近日,為加強對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非銀行支付機構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央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早在2010年6月份,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央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奠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管基礎。
央行指出,近年來,支付服務市場快速發展,創新層出不窮,風險復雜多變,機構退出和處置面臨新的要求??傮w看,為適應市場發展、對外開放和強化監管需要,迫切需要加快推動出臺《條例》,提升支付機構監管法律層級,進一步規范支付機構合規經營,維護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
“與2010年版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相比,此次《條例》在多個方面進行了更新和補充。如針對非銀行支付機構之前存在的自行辦理跨行清算的風險,《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清算規定,即非銀行支付機構發起的非銀行支付機構之間、商業銀行之間或者非銀行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支付業務,應當通過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處理。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者變相開展清算業務?!?a href="http://www.steamlinelogistics.com/search/result.shtml?siteID=123&query=中國銀行" target="_blank" title="中國銀行" class="hotLink" >中國銀行業協會研究部副主任王麗娟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
從《條例》的具體內容來看,有多條值得重點關注。比如第十一條(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條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符合的條件中顯示,同一法人不得持有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10%以上股權。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
小花科技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這對巨頭收購第三方支付牌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同一實際控制人不得控制兩個及以上非銀行支付機構”,沒有辦法再通過收購更多數量的支付牌照來補齊短板,預計未來巨頭在選擇收購時將高度關注牌照展業范圍、展業地域等核心因素。
而在《條例》中最被市場熱議的莫過于強化反壟斷監管的相關內容?!稐l例》第五十四條(公平競爭要求)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不正當競爭,妨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第五十五條(市場支配地位預警措施),非銀行支付機構有“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非銀行支付服務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三分之一”等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采取約談等措施進行預警。第五十六條(市場支配地位情形認定)提出,有“一個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全國電子支付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等情形之一的,人民銀行可以商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非銀行支付機構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支付清算協會報告顯示,2020年用戶最常使用的移動支付產品是微信支付、支付寶和銀聯云閃付(不含刷卡或揮卡支付),占比分別為92.7%、91.0%和74.9%。另據艾瑞咨詢的報告顯示,2020年二季度中國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市場份額,支付寶達55.6%,高居第一,財付通占38.8%,位居第二,兩者合計占據90%以上的市場份額。
不過,據央行發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顯示,2020年三季度,銀行共處理電子支付業務649.77億筆,金額696.44萬億元;非銀行支付機構處理網絡支付業務2345.00億筆,金額78.96萬億元。雖然交易筆數領先,但按交易規模來看,非銀支付機構市場份額占比約10%。
中信證券研究報告認為,目前尚無一家非銀行支付機構符合商請審查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因此,《條例》的出臺更多著眼于長遠,短期內尚無平臺會實質性觸發支配地位認定并實施監管措施。但措施出臺的本身賦予了央行前所未有的監管權力,含有明確的政策風向和威懾效力。
責任編輯:Rach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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