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非銀行支付機構業務的快速增長,客戶備付金規模也不斷擴大,支付機構挪用客戶備付金的風險事件時有發生,甚至個別支付機構可能遭遇風險事件出現備付金缺口,將對行業發展和金融穩定造成負面影響。
10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稱,為建立化解和處置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的長效機制,保障客戶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促進支付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決定建立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并據此起草了《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內容,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是指按照規定籌集形成的,用于化解和處置因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缺口導致的行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
基金的錢從哪來?
《辦法》共五章、二十五條,包括總則、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基金的使用、監督管理及附則。
支付機構行業保障基金的錢從哪來?《辦法》規定,支付機構將全部客戶備付金作為其清算保證金。央行按季度計提支付機構清算保證金利息劃入基金?;饋碓粗饕獮榍逅惚WC金利息按比例劃入基金,計提比例按照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結果確定,區間為9.5%至12%,通過實行差別計提比率的方式引導支付機構依法合規開展支付業務;其他來源為參與清算財產分配獲得的受償資金、社會捐贈、基金投資收益與其他合法來源;并規定基金應專戶管理。
同時,結合疫情期間監管實踐,《辦法》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上限或支付市場遭受重大突發市場風險或者不可抗力因素時,暫停計提清算保證金利息劃入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了三種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兌付客戶備付金的情形,確定了央行為基金兌付方案的審批人:支付機構被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支付機構或者其他責任主體的資產無法完全彌補客戶備付金缺口的;支付機構出現重大風險且采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均無法彌補客戶備付金缺口的;央行認定的其他可能嚴重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和金融穩定的情形。
此外,《辦法》規定使用基金兌付客戶備付金的,對單個客戶實行5000萬元人民幣最高兌付限額。央行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支付行業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兌付限額。
央行負責對基金的籌集、管理及使用進行監督,并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同時,央行可以委托其所屬或者主管的非營利性質的行業自律組織作為基金管理人,遵循安全、穩健的原則集中管理和運營基金。
為何要制定?
目前,支付機構服務數億客戶,涉及客戶備付金達1.5萬億元。自2019年1月起,支付機構向央行全額交存客戶備付金。
“部分支付機構因重大違規、經營不善等問題被注銷《支付業務許可證》、解散或破產時,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濟保障機制,如果其客戶備付金存在缺口,極易引發群體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痹凇掇k法》起草意見中,央行指出。
央行指出,備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資金挪用風險,但不能杜絕支付機構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虛假商戶和虛假交易,也無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臺傳染給支付機構引發的資金風險。
出臺《辦法》一是防范和化解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的必然要求;二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穩定的有力保障。
央行表示,設立基金并通過《辦法》規范其運行,確保支付機構遭遇風險事件出現備付金缺口時,最大限度減低對其客戶的影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風險,維護金融市場和公眾對支付服務行業的信心,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維護金融穩定。
責任編輯:王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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