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于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機制,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央行制定并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
據悉,《辦法》共七章、六十八條,涵蓋金融機構規范、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金融消費爭議解決、監督與管理機制等內容?!睹咳战洕侣劇酚浾吡私獾?,人民銀行于2019年12月27日起草了《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歷經9個多月時間《辦法》正式落地,并于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金融機構不得使用隱瞞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
近年來,我國金融業機構及金融產品的快速發展,在滿足不同金融消費者的理財、資金需求的同時,也衍生出了一些亂象,成為了阻礙行業發展的頑疾,不利于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央行表示,《辦法》的適時出臺正是基于這些一種背景。
針對市面上金融機構存在的違規銷售和夸大宣傳等亂象?!掇k法》指出,金融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服務,或排除、限制其接受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服務。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過程中,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服務。
其次,銀行及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是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二是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夸大表述。三是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保證。四是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五是其他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此外,不得以通知、聲明、告示等格式條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一是減輕或者免除銀行、支付機構造成金融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二是規定金融消費者承擔超過法定限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三是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費者依法對其金融信息進行查詢、刪除、修改的權利;四是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費者選擇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引入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
央行在后續發布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點評中指出?!掇k法》有兩項亮點,一是金融信息保護制度,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立法規劃,《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亦被央行列入2020年規章制定工作計劃,截至目前尚未出臺,此前相關工作多采用《網絡安全法》,此次消費者金融信息保護相關規定出臺,填補了銀行業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空白,對促使金融機構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爭議解決工作,文件中可以看出,央行鼓勵金融消費者先向銀行、支付機構投訴,同時提出了一些不予接受的投訴情形,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反催收聯盟”的滋生蔓延。與此同時,央行構建非訴第三方解決機制,也能夠為投訴爭議解決提供更為公平、透明的解決渠道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章新增了受尊重權的內容;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在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對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規范;在延續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了優化。
央行指出,由于此次是央行發文,因此文件中也注明了適用對象為銀行業機構與支付機構,從行為規范、信息保護、爭議解決、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層面進行了詳細規定,為銀行業機構與支付機構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相關的管理制度提供了依據,在肅清行業亂象,促進金融更好為消費者服務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央行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做好《辦法》的落地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行為,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嚴格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切實承擔起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確保經營行為依法合規。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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