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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希淼:“開放銀行”國際監管經驗借鑒與啟示

            董希淼 朱美璇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20-06-10 13:30:04 開放銀行 董希淼
            董希淼 朱美璇     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2020-06-10 13:30:04

            核心提示梳理各發達國家“開放銀行”國際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發展現狀,提出建立“開放銀行”監管框架、制定數據共享規則等適合我國“開放銀行”發展的意見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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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放銀行 圖片來源:中國電子銀行網

            近年來,“開放銀行”(Open Banking)理念逐步興起。英國、歐盟、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作為“開放銀行”的先行者,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監管體系。新冠肺炎疫情暴發來,“非接觸銀行”服務備受關注,對“開放銀行”發展提出新的要求。本文系統梳理了各發達國家“開放銀行”國際監管經驗,結合我國發展現狀,分析國內“開放銀行”發展和監管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并提出建立“開放銀行”監管框架、制定數據共享規則等適合我國“開放銀行”發展的意見與建議。

            一、“開放銀行”的理念及內涵

            近年來,隨著數字技術與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開放銀行”概念日趨興起,備受關注?!伴_放銀行”作為金融科技浪潮下的新趨勢,是一種包括但不限于依托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技術的金融服務模式,它在保障數據安全的前提下,實現銀行數據的開放與共享,允許第三方機構深入挖掘銀行數據所蘊藏的價值,并為個人消費者、企業等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目前,英國、歐盟、澳大利亞、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的“開放銀行”監管和實踐正走在世界前列,已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監管體系,而我國的“開放銀行”仍處在探索階段。因此學習和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分析國內“開放銀行”的不足和問題,是十分必要的。

            二、“開放銀行”發展及國際監管經驗

            (一)提出“開放銀行”,推動發展進程

            自“開放銀行”理念提出以來,各發達國家不斷推進其發展進程,現已形成政府主導與市場主導兩種形式。

            以英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主要基于各類法規規章,通過建立行業標準、行為模式等強制性手段自上而下實現對“開放銀行”的監管。2014年6月,英國開放數據研究所(ODI)等機構對個人活期賬戶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研究,提出API和開放數據有利于銀行發展等觀點。2016年,英國頒布了《開放銀行標準》,構建“開放銀行”標準體系,成為首個將“開放銀行”理念付之行動的國家。

            以美國為代表的市場主導型,主要靠市場驅動自發實現數字共享,并采用被動監管的方式,通過指導性政策意見賦予市場更多的自我調節能力。2008年美國出臺的《多德—弗蘭克法案》明確了獲取金融數據的主體,同時在2017年美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提出9條信息共享指導建議,為美國實現“開放銀行”數據共享奠定了法律基礎。2018年,香港金管局提出4項“開放銀行”的支持政策,包括在香港科技園數據工作室網頁內創建中央資料庫、建議銀行在自己的網站上公布每個API的功能、架構、安全性等細項說明、規定銀行提供示例代碼和沙盒等。

            (二)制定監管框架,構建監管體系

            隨著“開放銀行”不斷付諸實踐,多個國家各地區逐步制定完善的監管框架,構建完整的監管體系。2015年,英國設立“開放銀行”工作組(OBWG)并發布《開放銀行標準框架》,指導“開放銀行”服務等工作事項,同時設立獨立機構監督管理該政策的落實進程,處理客戶糾紛。2016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聯合新加坡銀行協會公開發布了API指導手冊,對“開放銀行”各參與主體提出了行動指南及相應的數據安全指導建議。2017年,日本會議通過《日本銀行法案》(修正案),明確實施金融公司間的數據共享,保障用戶能夠管理跨機構賬戶信息。2018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出臺《香港銀行業Open API框架咨詢文件》及銀行業開放應用程序接口框架,要求提供核心銀行板塊的所有功能,并逐步提供API。2018年,日本金融廳頒布《電子決算新修訂法案》,規定電子支付代理業者登錄使用銀行的數據及服務。同年五月,澳大利亞政府采納金杜律師事務所的《開放銀行調查建議》,對“開放銀行”監管框架、監管體系等作出明確規范。

            (三)明確開放的數據范圍及權限

            在健全的監管體制下,部分國家進一步制定了“開放銀行”實施路徑,明確數據的開放范圍及權限。2015年,英國發布《開放銀行標準框架》將金融數據分為五類:開放數據、客戶交易數據、客戶參考數據、聚合數據和商業敏感數據。根據每類數據涉及的用戶隱私程度不同,對第三方機構設置不同的讀寫權限。澳大利亞也將銀行包含的數據范圍進行分類,并明確規定客戶提供的數據、交易數據等屬于數據共享范圍,而增值客戶數據、聚合數據等因為風險較高則不能列入銀行數據共享的范疇。2018年香港金管局出臺政策規定了金融機構產品服務提供、訂閱申請API的時間,并要求最后賬戶信息和交易類API的實施時間將在政策發布一年內再行決定。

            實際上,部分國家和地區并未對開放數據范圍及權限作出限制性規定。例如,歐盟認為凡經用戶授權的賬戶信息均屬于開放數據領域。美國則規定,消費者或經授權均可以獲得各方面金融數據,包括但不限于連續交易、消費者使用情況等。在新加坡,消費者同樣可以與私營部門共享所有信息。

            (四)保障消費者信息及數據安全

            為確保數據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多個國家對使用數據的用戶進行身份驗證。此外,英國出于對消費者信息保護的考慮,對訪問數據的第三方服務機構實行了嚴格的限制,要求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在訪問數據前必須獲得相關機構批準并通過“開放銀行”的模擬測試,在此過程中,第三方服務提供商也必須保證其業務模式符合PSD2指令,具有完備的安全措施。澳大利亞也先后發布《競爭與消費者法令(2010)》與《隱私法案》等政策規定,保障“開放銀行”數據共享時的用戶安全。2017年,美國發布《消費者金融數據共享和整合原則》,消費者有權對未經授權的信息獲取等業務提出質疑和解決爭議。

            三、我國“開放銀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對“開放銀行”的政策指導

            2018年開始,我國多家大型商業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紛紛推出“開放銀行”。但目前我國“開放銀行”正處于探索初期階段,主要依靠市場自發驅動推動金融機構數據共享進程。由于缺乏宏觀政策引導和自上而下的總體規劃,導致我國“開放銀行”發展水平參差不齊。一方面,銀行業及互聯網公司間的發展失衡。一小部分大銀行憑借自身規模效應已開始自行搭建“開放銀行”平臺,而大部分小銀行由于技術限制尚未形成開放體系;同樣地,部分大型互聯網公司逐步開始獲取共享信息,并構建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尤其是,少數大型非銀行支付機構壟斷數據,若缺少政策引導,這種不平衡將持續加劇。另一方面,銀行與非銀行機構之間的效益不平等。我們觀察到,相比第三方非銀行機構利用“開放銀行”共享銀行數據、拓展業務范圍,目前銀行尚不能從金融數據共享中獲得更大收益,反而可能面臨用戶減少、利潤損失等風險。

            (二)監管體系尚未完善,監管框架較為單一

            現階段,我國對“開放銀行”尚未形成全面完整的監管框架。一方面,我國的“開放銀行”監管政策較為單一。2020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商業銀行應用程序接口安全管理規范》,細化了商業銀行API的類型與安全級別、安全設計、安全部署、安全集成、安全運維、服務終止與系統下線、安全管理等安全技術與安全保障要求。這是我國首份關于API的規范,“開放銀行”由此正式有了明確的技術標準。但與英國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開放銀行”監管框架仍較為單一。

            另一方面,我國“開放銀行”監管框架界限劃分也不明確。目前我國各金融機構主要依靠市場驅動推進“開放銀行”,缺乏明確的監管主體。此外,互聯網公司等第三方機構尚未被列入我國監管框架?;ヂ摼W公司作為數據共享的重要一環,其風控能力、合規要求等與“開放銀行”信息安全息息相關。一旦風險較高或資質不健全的機構進入市場,極易造成數據濫用、信息泄露等現象。

            (三)數據開放規則尚未明確

            “開放銀行”的核心在于金融數據的開放共享。因此,數據規范及管理將直接影響“開放銀行”的安全性及穩定性。目前,我國尚未對金融數據的開放規則作出明確規范。一方面,數據的開放范圍及權限尚未確定。信息的任意共享很可能會導致金融行業重要數據泄漏、信息魚龍混雜,甚至對我國金融體系的安全性造成威脅。另一方面,我國仍缺乏對數據使用及存儲等方面的要求。一旦用戶信息泄露,或是偽造數據出現,將直接影響正常數據的使用,并對“開放銀行”發展帶來消極影響,而對共享數據使用時間進行限制,可以有效防止數據被惡意篡改或儲存。此外,現實生活中,數據分散在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互聯網平臺之間,數據整合在法律、技術和利益等方面仍存在亟待攻破的難關。

            (四)數據保護意識、風險防御能力薄弱

            銀行客戶數據可以讓更多金融機構深入挖掘客戶信息、拓展業務邊界,但同時保障客戶信息安全也是各金融機構的責任與義務。一方面,數據訪問主體增多會加大數據安全風險?!伴_放銀行”通過API等技術將多個數據共享主體連接,一旦任一關聯方的連接處安全性薄弱或授權設置不正確,就可能會增加整個系統數據泄漏的風險,客戶信息被非法獲得。另一方面,互聯網渠道本身存在數據安全風險?!伴_放銀行”接口屬于外部服務,存在訪問漏洞等安全風險,一旦該漏洞被發現并惡意利用,將導致服務器入侵等不利后果。同時,我國的“開放銀行”缺乏用戶授權收回機制,在用戶授權時很難自主選擇或進行更改;在用戶利益受到損傷后,我國仍然缺乏對“開放銀行”爭議責任識別和劃分的法律體系,也尚未形成合法有效的解決渠道。此外,“開放銀行”本身存在著技術漏洞、系統失靈、風險控制等操作風險及系統性風險,而我國在對這些風險的防控能力上仍然有所欠缺。

            四、對我國的啟示與建議

            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后,“非接觸銀行”服務需求大大增加。我國銀行業應進一步踐行“開放銀行”理念,融入場景,加強合作,構建集金融服務和非金融服務為一體的“非接觸”服務生態系統,全方位、一體化滿足客戶各種需求。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監管框架,強化風險管理,推動數據開放,顯得更加必要和迫切。

            (一)出臺“開放銀行”法律法規,推動數據開放共享

            2019年8月,央行發布《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提出:借助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軟件開發工具包(SDK)等手段深化跨界合作,借助各行業優質渠道資源打造新型商業范式,實現資源最大化利用,構建開放、合作、共贏的金融服務生態體系。這標志著我國開始重視“開放銀行”,大力推動數據共享與合作。當前,我國“開放銀行”正處在發展初期,需要市場的包容,更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作為支撐。一方面,與普惠金融相類似,“開放銀行”作為降低金融行業壁壘、減少金融機構必要成本的一項重要舉措,需要市場秉持包容的態度,發揮市場驅動效用,同時各金融機構也應及時把握市場運行規律,適應市場發展趨勢,并適當結合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開放銀行”發展進程。另一方面,法律是一切新興事物平穩發展的基礎,健全的法律體系對于保障“開放銀行”行穩致遠是十分必要的。國家應盡快出臺“開放銀行”相關政策指引及綱領性文件,明確監管主體,制定“開放銀行”推進規劃,協調和保障銀行與第三方機構間的利益關系,形成“開放銀行”各參與方協同推進、利益共贏新格局。

            (二)完善“開放銀行”監管框架,制定數據共享規則

            2020年4月,《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發布,將數據作為一種新型生產要素,要求充分發揮數據對其他要素效率的倍增作用,培育發展數據要素市場,使大數據成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新動能。目前我國只是出臺API接口技術標準,“開放銀行”監管框架較為單一,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開放銀行”發展。一方面,2020年API接口技術指標剛剛發布,需要監管部門和開放銀行參與各方加速實施,引導市場規范發展。此外,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對監管范圍進行明確,重點包括應將第三方機構納入監管范疇,厘清銀行與第三方機構間的法律關系,減少由于信息濫用、盜用等產生的不安全現象。另一方面,監管部門應盡快出臺“開放銀行”金融數據共享業務準則,明確數據的開放范圍及權限,減少因數據冗雜、數據濫用引起的數據共享作用性減弱,促進“開放銀行”技術標準化體系的發展,并建立科學的標準化框架體系。

            (三)注重用戶信息監管保護,推動數據有序開放

            2020年2月,央行發布《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從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兩個方面明確個人金融信息在收集、傳輸、存儲、使用、刪除、銷毀等環節的安全防護要求。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開放銀行”用戶信息的保護,建立健全安全性評估及技術安全性指標體系,完善信息發布和開放服務風險補償機制。重點是,建立“開放銀行”爭議責任識別及處理法律規范,為用戶提供糾紛解決渠道。我們觀察到,歐盟發布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也將一系列新興支付方式納入監管范圍,并對數字及網絡安全提出了非常嚴格的監管要求。信息安全固然需要堅持,但要實現“開放銀行”理念,需要有序推動數據開放共享。

            因此,在保護用戶信息的同時,監管部門也應不斷維持個人信息保護與數據共享關系的平衡,可以根據用戶信息敏感性差異開展不同程度的數據共享及保護。同時應形成用戶授權收回機制,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并對第三方機構有權獲取的數據類型、數據內容、儲存時間等方面做出嚴格規定,確保數據共享是在用戶授權的前提下有序進行的。

            (四)加強“開放銀行”風險監測,提升風險管理能力

            監管部門建立健全“開放銀行”風險監測體系,及時發現并處理風險,提升風險管控能力。一方面,監管機構要加強“開放銀行”安全防控體系的建設力度,定期進行風險排查及安全評估,根據開放信息敏感程度不同對“開放銀行”進行差異化管理,從而提升數據安全性和風控水平。另一方面,相比傳統模式,“開放銀行”蘊含了更多包括技術風險、操作風險及系統性風險在內的不確定性。因此,監管部門除了要考慮審慎監管,行為監管等,還要充分借助監管科技(RegTech),提升監管能力和效率。具體而言,可以運用區塊鏈等技術手段,構建以數據驅動監管為核心的智能化實時監管,形成“開放銀行”各參與方的互聯機制,打破傳統金融監管的困境。此外,“開放銀行”涉及的參與主體范圍廣泛,各主體的風險識別、防控手段差異較大,需要對“開放銀行”風險監測和持續監管展開進一步探索。

            董希淼系新網銀行首席研究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生導師、中國電子銀行網專欄專家;朱美璇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學院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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