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央行發布公告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探索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政策。北京市金融監管部門表示,將探索推動以監管沙盒為核心的金融科技監管創新試點落地。筆者認為,北京市在全國率先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探索構建包容審慎的中國版監管沙盒,這是中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的新突破。
當前,中國的金融科技業務發展迅速。根據世界銀行的評估,2018年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指數排在全球第二位,僅次于美國。隨著5G商用牌照的正式發放,我國信息技術產業供給能力持續提升,也會給予金融科技更多發展空間。在此過程中,我國金融科技深度賦能金融業務,主流金融機構紛紛舉起“數字化轉型”的大旗,新銳的金融科技獨角獸已悄然崛起,深化金融供給側改革需要科技賦能,金融機構的轉型升級也離不開科技的支撐。但金融科技的創新發展帶來的風險也不容忽視,其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制帶來的沖擊更是影響深遠,而且,金融科技在提供跨市場、跨機構、跨地域金融服務的同時,也會使得風險的傳染性更強、波及面更廣。未來的金融監管要適應金融科技發展的需要,在嚴密防范風險的同時積極支持金融創新,盡量在創新和監管之間取得平衡。而且,只有對金融科技發展進行全面規劃,推動金融科技的監管與時俱進,不斷健全金融科技監管體系,才能推動金融科技行穩致遠,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這就需要在監管科技方面加快創新,大力發展,也就是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高效、低成本地解決監管與合規要求的科技創新應用,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范和化解能力。
監管科技不僅僅可以提高監管效率,還可以建立更好的監管體系。通過建立更好的監管體系來更好地實現監管架構的目標,同時提升效率。監管沙盒就是未來監管科技創新發展條件下可被應用的監管模式之一。所謂的監管沙盒就是一個“防護裝置”,或者是一個“安全空間”,在這個安全空間內,通過適當放松參與實驗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監管約束,以激發金融創新活力,實現金融科技創新與有效管控風險的雙贏局面。監管沙盒有三個重要特征,即實驗性、隔離性和監控性。本質是一種金融產品創新的測試機制、消費者保護機制和激勵機制,其可在既有的監管框架下降低測試門檻,同時也確保創新測試帶來的風險不從企業傳導至消費者。英國是最早提出監管沙盒的國家,后來,有許多國家也開始實行監管沙盒。
當然,監管沙盒機制原本就屬于監管科技或者說金融科技監管的有效組成部分。從全球范圍來看,不少國家都高度重視金融科技監管,成立專門的監管機構,來引導、管理金融科技的發展,并擬定了各自的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4年8月,英國財政部提出金融科技振興戰略;2015年8月,新加坡政府在新加坡金管局(MAS)下設立金融科技和創新團隊(FTIG),在FTIG內建立支付與技術方案、技術基礎建設和技術創新實驗室三個辦公室,并投入2.25億新元推動《金融領域科技和創新計劃(FSTI)》,鼓勵全球金融業在新加坡建立創新和研發中心,全面支持地區金融業發展。2017年1月,美國白宮國家經濟委員會發布了美國金融科技監管框架。中國的金融監管層也已將金融科技監管正式提上日程。中國央行早在2017年5月就發布消息稱,已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旨在加強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規劃和統籌協調。如今,央行正在制定金融科技的發展規劃,明確未來幾年金融科技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發展目標、重點任務以及保障措施,指導金融機構在體制機制、人才隊伍、技術儲備、業務創新等方面前瞻布局,有序推進。實際上,今年3月,央行金融科技委員會2019年第一次會議就指出要研究出臺金融科技發展規劃,明確金融科技發展目標、重點方向和主要任務。隨后,4月18日,央行2019年科技工作會議上又提及,要加快監管科技應用實踐,研究出臺金融科技發展規劃,可見監管機構的重視程度。這次,央行啟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工作,又將中國金融科技創新監管改革往前推進了一大步。
接下來,為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金融科技發展規劃(2019-2021年)》,央行積極構建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體系,探索運用信息公開、產品公示、社會監督等柔性管理方式,努力打造包容審慎的金融科技創新監管工具,著力提升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和穿透性,主動營造有利于金融科技發展的良性政策環境。而在構建金融科技監管基本規則、維護金融安全方面,還要加強關鍵信息技術的應用管理。研究制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應用的監管規則,并在技術架構、安全管理、業務連續性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引導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合理運用,糾正部分機構有技術就濫用、有技術就任性的亂象。同時,監管沙盒的核心就是試點示范,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選出一定的機構,允許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科技企業尤其是初創企業進入沙盒,測試自己的創新產品和服務,讓一些優秀的金融科技企業推出的產品和服務先行先試,這既解決了企業無牌照的問題,又使得企業能夠依據測試結果優化產品和服務。而且,監管機構一改以往被動的局面,主動積極參與金融科技的發展,為金融科技企業縮短創新周期,節省合規成本。還有,在監管沙盒機制下,監管機構要與企業進行大量溝通和互動。在事前,監管機構需要就監管沙盒的具體要求,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與企業討論敲定,并為企業提供監管法規解讀和政策指導,為其提交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給予個性化的建議或指引;在事中與事后,企業需要向監管機構提交報告,監管機構能夠認清金融科技企業的創新之處與風險所在,進而制定出針對性、前瞻性的政策。另外,監管沙盒將企業、消費者和監管者有機結合在一起,其構建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且監管沙盒的具體實施效果尚無實際驗證。所以,對于這一全新的管理機制,監管沙盒的管理主體可以先吸收借鑒監管沙盒的限制性授權、監管豁免、免強制執行函等措施,能在北京市先行試用,再逐步實現全國金融機構、消費者和監管者的良性互動,逐步構建起完整的監管沙盒體系。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培訓學院教授,銀行業研究與診斷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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