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歐盟委員會公布FinTech行動計劃以來,金融創新受到的監管審查越來越多。從監管角度來看,挑戰是前所未有的,其中一部分原因在于對基礎技術(例如分布式分類帳技術或DLT)潛在用途的誤解。為了幫助新技術澄清立場并推動政策向前發展,法國和德國監管機構先后采取了各種舉措。
法國:加密資產監管領域的先驅
目前,德國法律仍然要求證券機構必須提供實體文件證明。與之形成鮮明對比,法國自1981年以來就引入了“非物質化”可轉讓證券。而近日,法國又進行了兩項重要的立法改革,以促進加密資產相關活動的有序和可持續發展。
首先,法國將使用DLT(特別是區塊鏈技術)進行證券登記。法國法律規定,某些金融證券的DLT注冊與證券賬戶直接注冊地位等同。發行方有權自行選擇使用DLT或帳戶注冊。不過,這種創新方法僅限于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交易系統以外進行交易的證券。
其次,法國PACTE法案為實用型代幣發行方和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提供了一種選擇性機制。
只要符合相關要求,在法國成立的實用型代幣發行方就有可能獲得代幣產品“簽證”,該簽證將由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簽發。此外,根據法國法律,發行方還必須遵守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融資(AML / CFT)的規定。
只要加密資產不屬于MiFID II規定的金融工具,那么在法國成立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也可以選擇加入上文提及的這個新機制。如果他們決定選擇加入,他們將必須遵守相應的要求,并以“授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的身份受到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監管。法國政府認定,以下服務均屬于加密資產服務,包括(i)提供托管錢包; (ii)提供加密貨幣-法幣交易平臺; (iii)提供加密貨幣-加密貨幣交易平臺;或(iv)加密交易平臺的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機制在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融資(AML / CFT)方面存在一個特例情況。如果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提供服務(i)和(ii),則必須在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AMF)進行注冊,并遵守法國AML / CFT要求。這項注冊要求是強制性的,并要對注冊實體的管理人員進行適當測試。在此基礎上,AMF將定期發布“注冊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列表。如果這些服務的提供者未在AMF注冊,則將禁止提供服務(i)和(ii)。
德國:推動證券制度現代化改革
2019年3月7日,德國政府實用型代幣和證券監管發起了一項公眾咨詢。令人意外的是,咨詢文件明確建議放棄德國現行的以紙質文件為基礎的注冊機制,并建議遵循《聯邦債務銀行法》(Bundesschuldenwesengesetz)的模式,引入注冊制,允許電子或數字化證券的出現。這些計劃要求對向第三方轉讓證券的私法制度進行大范圍的修改,為解決這些問題,咨詢文件提出了兩個方案——數字證券可以被視為產權制度下的有形對象;或者采用瑞士的債券簿記模式。
該咨詢文件堅持“技術中立”,同時涵蓋代幣和所有數字形式的證券。值得注意的是,該計劃目前僅涵蓋債券,“數字股票”并不在范圍之內。
對于數字債券,咨詢文件確定了在公眾咨詢中要解決的兩個關鍵問題,即(1)如何運行登記注冊和(2)如何進行投資者保護。
到底該由誰進行登記注冊,是國家機構還是受到嚴格監管的私營機構,這一切還要看對DLT等技術的信任程度,包括分散實體(“節點”)數量的實際情況以及發行方操縱登記的潛在風險。
談到投資者保護,咨詢文件也給出了許多建議。比如僅允許機構投資數字債權,或者僅允許金融機構運行注冊。如果允許發行方管理他們自己的登記注冊流程,咨詢文件則堅持要求增加某種形式的額外控制,這可能需要聯邦許可才能運行注冊,也意味著中介機構必須介入,通知潛在投資者并為其提供建議。此外,咨詢文件還建議自行注冊的機構必須向投資者進行公開信息披露。
這份咨詢文件并未過多討論實用型代幣或加密貨幣。根據德國現行法律,上述兩種產品均不屬于證券產品。而且,在歐盟統一監管制度出臺之前,德國似乎也不準備在此領域進行更多立法行。
鑒于目前還很難在歐盟層面構建全面的金融創新解決方案,或許可以先在德國與法國之間建立一個合作監管聯盟,推動跨境創新業務和融資發展,滿足資本市場聯盟計劃的要求。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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