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士向第一消費金融透露,2019年1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簡稱“浙江銀保監局”)對各銀保監分局、杭州銀行和各城市商業銀行杭州分行下發了《關于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浙銀保監便函〔2019〕9號)。
浙江銀保監局下發的這份監管政策,是2019年第一份面向銀行的防控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的文件。
這份監管文件的要點為:
一、重申核心風控環節不得外包,不能異化為單純的放貸資金提供方。不具備互聯網貸款的核心風控能力和條件的銀行,不得開展聯合貸款業務。
二、銀行應開發與業務匹配的風控系統、風控模型,配備專業人員。第一消費金融認為這將是2019年繼續提供風控輸出的企業的機會。銀行以線上放貸為突破口,需要具備直接面對海量用戶放貸的能力,終于將業務上云、大規模線上化的動力。
三、應獨立開展客戶準入、風險評測、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確定、貸后資金用途管理。在獲客方面,銀行的獲客分為直銷和中介兩種。直銷即銀行人直接獲取C端受眾。有目共睹的是,銀行的直銷一直發展的很爛,所以目前銀行獲客依然依靠中介,比如線上獲客就需要流量巨頭輸送貸款用戶。據第一消費金融了解,線上的流量巨頭在跟銀行合作時,僅僅作為導流方,不作風控、不作貸中管理、不作貸后催收和兜底的為少數,比如今日頭條,其余流量巨頭均會借機收集用戶征信材料進行風控,而銀行也樂得躺著賺錢。
四、重申不得為無牌機構提供資金或者聯合放貸。
五、銀行屬地放貸,通過線上渠道引入在銀行自身營銷、服務和風控管理范圍內的用戶。浙江銀保監局首次細化了屬地放貸的落地辦法是身份證、業務開展地和生活居住地等多維度結合——要按照客戶身份證地址、主要業務經營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維度,建立統一的屬地經營規則。這樣就限制了比如浙商銀行通過線上獲取常年生活在拉薩的用戶并為其放款。
六、城商行分行的資金不得出省。
七、浙江銀保監局首次提出銀行與合作機構在客戶信息共享、風險防控、不良處置化解、貸款核銷、消費者保護等領域的權利義務。這里可以理解為浙江銀保監局希望銀行在合作過程中也要有承擔風險的義務,不得無風險賺錢。實際上,現實中銀行往往追求無風險賺取,給了第三方機構賺取通道費的機會。
八、重申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2017年7月10日,原中國保監會曾經下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財險〔2017〕180號),提出諸如“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超過以上自留責任余額要求的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未辦理再保險的,不得承?!敝惖囊?。據互金遠望號微信公眾號統計,目前除了廢掉的長安保險,還有10家保險公司在提供履約險服務(見附屬材料一的名單)。
以下為文件原文:
關于加強互聯網助貸和聯合貸款風險防控監管提示的函
各銀保監分局,杭州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杭州分行:
近年來,轄內城商行和民營銀行通過引入互聯網科技公司助貸或者與互聯網金融機構開展聯合貸款業務(以下統稱互聯網聯合貸款),擴大了業務場景、增加了客戶引流渠道、推動了業務發展。但我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部分銀行開展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不夠審慎、合規。為此再次強調城商行和民營銀行開展相關業務要遵守《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整治辦函〔2017〕141號)、《浙江銀監局和寧波銀監局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浙江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異地授信業務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浙銀監發〔2013〕20號)等文件中的相關監管要求:
一、核心風控環節不得外包
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立足于自身的風控能力建設,完善本行的風險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環節外包,不能異化為單純的放貸資金提供方。參與銀行應開發與業務匹配的風控系統、風控模型,配備專業人員。應獨立開展客戶準入、風險評測、貸款額度和貸款利率確定、貸后資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資質的機構提供放貸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三是不具備互聯網貸款的核心風控能力和條件的銀行,不得開展聯合貸款業務。
二、立足當地不跨區域
城商行、民營銀行開展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應堅守“立足當地、服務當地、不跨區域”的定位,將長期可持續發展作為目標,通過互聯網渠道引入在自身營銷、服務和風險管控能力范圍內的客戶。要按照客戶身份證地址、主要業務經營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維度,建立統一的屬地經營規則,按照異地授信管理相關文件的精神嚴格管控異地授信。開展互聯網聯合貸款業務,轄內城商行、民營銀行法人原則上只能經營本行有分支機構的地域的客戶,轄內城商行分行原則上只能經營省內的客戶。
三、規范合作穩健發展
一是銀行要進一步梳理完善與合作機構合作的協議條款,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職責邊界,明確銀行與合作機構在客戶信息共享、風險防控、不良處置化解、貸款核銷、消費者保護等領域的權利義務。二是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三是對于無法提供貸款審查審批基本資料,或者所提供信息無法滿足貸款審查審批需要的合作機構,不得與其開展聯合貸款業務。
中國銀保監會浙江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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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9日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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