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聯合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10號,以下簡稱《通知》)。
四部門認為,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征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要求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到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
5月4日,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李偉副教授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首次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規范民間借貸活動。這個文件之所以由銀保監牽頭,主要是之前大家提及民間借貸更多的是關注互聯網金融P2P等,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一直由原銀監會制定。而且,民間金融作為金融的一部分,金融監管部門掌握了相關情況,才能更好地研判金融風險。
職業放貸應“持牌”
某銀行業人士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民間金融也是金融的一部分,如果釀成了風險,同樣會對正規金融體系造成沖擊。所以,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有利于金融風險的防范?!?/P>
該銀行業人士分析認為,兩者之間的風險會相互傳染,主要是金融機構提供的資金利率和民間借貸的利率天然存在利差,金融機構的資金管理不當可能會流向民間借貸,最終難以收回。
原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也于5月3日在國新辦例行吹風會上表示,從社會抽樣調查的結果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基本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大型銀行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在5.1%到5.5%左右;第二類是地方性法人銀行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大概在6.5%到7%;第三類是小貸公司等機構,貸款利率比較高,大概在24%左右;第四類是純民間借貸利率,在36%左右。
李偉認為,民間金融對正規金融秩序的干擾有正反兩個方面。一方面,不可否認,民間金融有積極作用,能夠彌補正規金融機構服務不到的一些空間。另一方面,民間借貸游離于監管之外,又容易和地下錢莊扯上關系,容易產生灰色地帶。
因此,《通知》中明確要求,民間借貸應嚴格執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范,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對于民間借貸的資金,《通知》中要求,“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
此外,上述銀行業人士也認為,金融機構的客戶,特別是中小企業,很多也一定程度上涉及民間借貸,如果金融機構不掌握客戶民間借貸信息,容易因為民間借貸風險而影響金融債權的安全性。
四條禁令
至于正常民間借貸與違法違規借貸的邊界,李偉表示,這一《通知》特別強調了三點。一是以放貸為主業或日常業務,必須獲得批準,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獲得牌照,否則即為非法,這與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是一以貫之的。二是借款人出借應是合法自有資金,不能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三是嚴禁銀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由于民間借貸逾期不還后,很難存在有效的催收和貸后管理手段,往往更多的是“暴力催收”。因此,在《通知》中,四部門還表示要嚴厲打擊暴力催收的行為,比如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同時,《通知》還要求,民間借貸不得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
在規范民間借貸的同時,四部門還要求加大“持牌”金融機構的供給。
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采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
此外,由于民間借貸活動情況復雜、涉及方面多,《通知》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對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責任編輯: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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