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4日,銀保監會、公安部發布《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于民間借貸行為重新進行規范,那么通知有哪些要點值得關注,本文將進一步詳細解讀。
一、適用對象
該通知稱,出于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特制定民間借貸的行為規范,由此可見,一方面,政府部門認可支持民間借貸行為存在的必要性,但應當進行必要的正向引導;另一方面,對于危害社會的暴力催收行為,如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暴力行為令行禁止,這也是監管部門反復強調的原則。
二、行為規范
在通知中重點提到的行為規范包括:
1、借貸資金自有: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于借貸。
2、嚴禁非法放貸:對于不具備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資質的機構,不得進行經營貸款業務。
3、嚴禁暴力催收: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4、嚴禁高利轉貸或變相放貸:禁止套取貸款再放貸給他人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否則公安機關將會介入調查。
5、其他:嚴禁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另外,對于從事民間借貸咨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也應當按照經營范圍依法經營,不得違規經營貸款業務。
實際上,上述內容在互聯網金融整頓要求及《關于規范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都已經明確提及,是監管部門的整頓要點。
三、金融服務實體
與以往政策性文件不同,在本通知中,專門提到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具備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睂嵸|上表明了對于消費金融、經營性貸款行為的支持。透過本通知及其他關于民間借貸行為的監管政策的實質內容,筆者認為,從事相關行業的主體應當注重以下方面:
1、持牌經營:從事“存貸業務”必須具備資質,否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這意味著直接明確了借道經營放貸行為模式不合規。
2、借貸審核:主要包括對借款方和出借方的審核。對于借款方,要審核其是否具備收入來源、借款用途等,如不得違法向在校學生發放貸款,防止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對于出借方,確保資金為借款方自有且來源合法。
3、審慎經營:從業者應當按照“現金貸”整改業務的要求加強風險內控,如實披露經營內容,用戶信息管理及投資人教育等。
4、禁止暴力催收:盡量避免通過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形式進行催收,這就要求從業者通過加強貸前審核風控、貸后管理方面等進行改善,否則處理不善則會觸犯治安管理法,甚至涉嫌違法。
5、信息保護:雖然本通知沒有提及該項,但是隨著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出臺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不斷細化,個人信息保護成為各行業重點加強的業務內容。一方面,從業人員應當注重保護用戶的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用戶信息,在使用時要根據具體使用內容取得用戶的明確同意;另一方面,平臺或其合作機構在獲取、分享和使用用戶信息時要明確取得用戶授權及授權范圍。
6、服務實體:對于具備經營貸款資質的主體,可通過與實體應用場景的結合拓展業務,如消費金融場景開發、大數據服務支持等,一方面要求發放貸款要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增加金融服務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對于確需借貸的主體要確保資金具備明確的用途。
總之,對于經營貸款的市場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有關的監管要求加強自律規范,在合法的限度內進行金融創新,真正發揮民間借貸正向的生命力。
責任編輯: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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