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銷號換號時一定不要忘了將先前綁定的銀行卡解綁,否則,您賬戶上的錢就有可能被下一個手機號主人“使用”。昨天記者獲悉,洛陽市中院發布一起案例,被告人利用別人使用過的手機號,偷用其賬戶上的錢消費4700元,以盜竊罪獲刑6個月,處罰金5000元,還退賠4700余元。
案情:申辦手機號,用上面訂餐賬號消費被判刑
該案被害人殷女士曾使用過一個手機號碼,并用這個手機號注冊了某訂餐平臺的賬號并綁定銀行卡。后來,殷女士將該手機號銷號,卻沒有將銀行卡解綁。
2016年8月10日,劉某申請辦理了該手機號。
劉某發現這個手機號注冊有訂餐平臺賬號,且綁定了銀行卡,只需輸入手機驗證碼即可支付。劉某多次偷用該平臺賬戶消費,致使殷女士銀行卡中累計損失4700余元。
庭審中,對于殷女士的陳述以及銀行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辨認筆錄等證據,劉某無異議。
洛陽老城區法院認為,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退賠殷女士4700余元。
說法:他人忘了解綁銀行卡,為什么算盜竊罪?
主審法官介紹,這是一起隨著網絡支付發展而出現的新型案件,被告人利用被害人遺忘的財產支付通道和失控的安全裝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被害人的財產,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被告人獲得手機驗證碼,是因為被害人沒有解綁銀行卡的疏忽和被告人合法購買電話號碼的行為,屬于偶然獲得,其行為并不具有非法性。被告人通過對支付通道和安全裝置的占有,秘密竊取了他人銀行卡賬戶中的財產,才是構成盜竊罪的關鍵。
被告人明知是被害人的財產而轉賬支付消費,不存在認識上的錯誤,多次秘密使用該賬戶消費,使被害人累計損失人民幣4700余元,數額較大,構成犯罪。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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