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業近年來亂象頻發,一定程度上與創新“走樣”有關。繼上個月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改革監管模式后,最高人民法院亦出手打擊金融亂象,重點是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強調對于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金融違規行為,要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其效力和權利義務,對于以金融創新名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近幾年來互聯網金融一度成為金融創新的代名詞。的確,互聯網金融對于經濟金融發展,以及民眾生活便利都帶來了不少裨益,例如移動支付、手機銀行等。然而,互聯網金融領域也問題頻發,不少曾經的民間借貸、非法集資打著創新名義,以互聯網理財名義募集資金,有的純屬欺詐,有的則大面積經營不善而倒閉,相關事件接二連三,涉及金額巨大,對金融秩序和民眾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根據央行7月初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大量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機構開展理財等金融活動涉嫌非法集資,民間投融資中介機構、P2P網絡借貸、農民合作社、房地產、私募基金等領域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養老機構、消費返利、地方交易場所等領域涉嫌非法集資問題逐步顯現。從2015年的“E租寶事件”,到今年7月立案偵查的“巴鐵”投資方華贏凱來,均為披著金融創新外衣的非法集資,涉及投資者數萬,金額高達數百億元之多。
這兩年,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金融案件頻發,但由于交易模式、交易機制等方面均呈現新模式、新問題,司法審判往往比較保守。非法集資行為危害民眾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本次最高法出臺《意見》,提出要高效審理非法集資案件,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犯罪的高壓態勢,很大程度上為該類案件的審理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各地方法院掌握裁判標準。
非法集資借助互聯網大行其道,是金融創新走樣、脫離金融本質的表現。金融運行萬變不離其宗,本質是服務實體經濟,金融本質決定了金融創新不能脫離實體經濟,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也要看到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不管是民間第三方理財服務、私募基金,還是互聯網金融,均能在一定程度填補傳統金融領域服務空白,本身沒有對錯之分,當被不法分子包裝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的工具時,監管和法律出手整頓就十分必要。
換言之,金融創新必須要堅守金融本質,不能脫離服務實體經濟。對于金融創新可能或者已經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需要從完善監管和加強法制建設兩方面規范。一方面,需要有效提升監管能力,培養監管隊伍,及時處置和化解金融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另一方面,要加快金融法制建設,根據金融實務出臺相適應的金融法律法規,加大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成本,以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引導和規范金融交易,并遵循經濟、金融的發展規律,以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為價值本源,依法審理各類金融案件。
一直以來,金融監管都容易陷入“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困境,因此,不能因亂象而對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一刀切”,對于能夠實際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金融交易模式應依法予以保護。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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