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愈發猖獗,呈現出團伙作案的趨勢。為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國家出臺了新的司法解釋。前不久,越秀法院依據新司法解釋宣判了兩起電信詐騙案件,被告人最高被處以十年有期徒刑,為貪圖“快錢”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新司法解釋《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電信詐騙即使詐騙數額不大或者詐騙數額難以查清,群發5千條電信詐騙短信也構成詐騙罪,群發數量達到5萬條以上的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為人即使參與犯罪時間短,但因使用偽基站在數小時內即可發送數萬條詐騙短信,故仍極容易就觸碰了法律的底線。
需要提醒的是,無論是售賣虛假10086域名、使用偽基站發送垃圾短信、開車搭載同伙兜轉發射,還是盜取被害人銀行卡信息后套現消費,都屬于電信詐騙的共犯,構成詐騙罪。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切莫心存僥幸,走上電信詐騙的不歸路。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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