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銀保監會發布的《中國銀保監會2022年法治政府建設年度報告》顯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修訂草案已上報國務院”。隨著《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穩步落實,金融監管架構升級,在金融體系中占比超過九成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迫切需要一套適應新形勢的“基本法”,修改商業銀行法勢在必行。
首先,這是支持銀行業快速發展的客觀需要。
商業銀行法最近一次修訂是在2015年。2015年四季度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為199.3萬億元。央行今年3月份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為379.39萬億元。8年間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資產增長了90.4%。
在這個時期,銀行業主體數量急劇增加,對外開放水平顯著提升,創新性、交叉性金融業務不斷涌現,立法和監管面臨很多新問題、新情況,原有法規的一些條款已不能適應新的形勢。為了更好地支持銀行業健康發展、完善監管體系,亟須修改商業銀行法。
其次,這是引導銀行業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的內在要求。
服務實體經濟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近年來,銀行業不斷強化靠前發力、精準發力、充足發力,持續加大信貸投放力度、提升精準度,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2022年,六大行在支持實體經濟方面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績單。據統計,去年六大行制造業貸款余額共計8.8萬億元,同比增長約9.5%;普惠型小微貸款規模共計8.5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30%。其中,工、農、中、建四大行戰略性新興產業貸款規模超過5.4萬億元,同比增長超過50%。其他上市銀行在服務實體經濟方面也各有亮點。
盡管商業銀行都能夠將服務實體經濟作為工作的著力點,但仍需要從法律層面完善強制性約束和規范。在經濟轉型升級的形勢下,加強法律和制度約束,督促商業銀行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水平,也需要修改商業銀行法。
最后,這是增強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制度保障的迫切需要。
3月份央行召開的2023年金融穩定工作會議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體經營穩健,特別是大型銀行評級一直優良,是我國金融體系的“壓艙石”。少數問題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取得重要進展,非法金融活動得到有力整治,金融市場運行平穩。
不過,從最近國際上發生的幾起銀行風險事件來看,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任何時候都不能掉以輕心。從國內來看,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還須解決許多重大問題。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核心目標,亟須從立法層面予以支持,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要求,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
事實上,早在2020年10月份,中國人民銀行就起草了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比較現行商業銀行法和修改建議稿來看,前者共九章95條,后者共十一章127條,變化還是很大的。修改建議稿整合后新設或充實了四個章節,分別涵蓋公司治理、資本與風險管理、客戶權益保護、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
雖然該修改建議稿已時隔兩年,但其新納入的內容仍具有前瞻性,相信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可以加速完成相關程序。
推進我國金融現代化,完善商業銀行治理,涉及面很廣。其中,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強客戶權益保護等是商業銀行治理的核心內容,相信這些內容將在商業銀行法修改中得到充分體現。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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