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通過加入“網絡互助”平臺,為其他會員平攤醫療費用,在自己遭遇大病時也以此獲得互助金的籌資方式逐漸興起。作為一種相對小眾的防范化解醫療費用風險的方式,“網絡互助”構成了對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為主的多層級醫療保障體系的補充。
但是,網絡互助在實際運行中,也存在因條款制定與資金發放的問題,引發糾紛。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3月29日從北京四中院和北京朝陽法院了解到,因網絡平臺調高受助門檻或者加重會員責任,導致會員無法獲得互助金,法院判決平臺向會員支付互助金。法院指出,平臺作為規則的制定者,相較用戶來講本就處于強勢地位,其在不斷更新規則時,也應避免相關修改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平臺用戶的責任或限制用戶的主要權利,對規則修改前加入平臺的會員的合法權益也要注意平等保護。
網絡互助平臺抬高門檻拒賠 患肺癌會員起訴獲支持
2016年加入某網絡互助平臺的“重疾計劃”的閆女士,與該平臺簽訂的《全民互助計劃章程》(2016版)規定:“加入本計劃之時身體健康,無軀體功能或精神心理障礙,無功能器官及肢體的缺失或移植,無本計劃所列重大疾病及特定疾病……”的可以加入;“患重大疾?。?5種)中二類惡性腫瘤的,互助金額最高為30萬元”等。
加入平臺后的4年時間里,閆女士共為他人發起的重疾互助申請分攤了475.12元。2019年,閆女士患左肺上葉腺癌,于是向互助平臺申請重疾互助。被告平臺審核認為,依據平臺2018版修改后的《全民互助計劃章程》,高血壓、血管梗塞等影響血管功能的慢性疾病的患者不能加入重疾計劃,患有上述疾病的閆女士沒有取得受助資格。
閆女士認為,2016年其加入互助平臺的重疾計劃時并沒有規定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疾病不符合加入條件,2018版《章程》對此進行了修改,限制了其獲得互助的權利。
互助平臺認為,平臺的《互助計劃會員公約》明確規定了平臺將根據實際運營需要修改公約、章程,修改進行公示后即視為生效,且平臺已在微信公眾號上完成了公示,閆女士有義務及時接收并了解相關規則變動的信息。
閆女士向法院起訴互助平臺,北京第四中級法院今天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結果。法院認為,閆女士與平臺之間是網絡互助合同關系。閆女士加入計劃時的《章程》(2016版)并沒有2018版《章程》新增的慢性病條款,平臺事后修改章程,會導致會員在加入時符合條件、也按照章程履行了分攤互助義務,但在修改后卻又不符合加入條件的情形,不僅導致會員分攤金額受損,還會喪失其他互助機會。
同時,即使《公約》約定了規則修改的程序,但在影響會員整體利益、限制會員重大權益的規則修改方面,平臺僅通過微信公眾號公示的做法明顯不妥。法院認為,應當按照會員加入時適用的《章程》進行評判,因此閆女士符合重疾計劃的加入條件。
最終,北京四中院判決平臺為閆女士發起互助計劃,計算互助會員的分攤金額,從互助會員賬戶中劃撥、歸集互助金,并將歸集的互助金給付閆女士,金額以30萬元為限。
水滴籌平臺加重患者責任,被法院認定缺乏依據
1982年出生的張女士于2017年加入北京水滴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的“水滴互助”。其稱,2017年12月19日開始按照合同向賬戶充繳會費,水滴互助依照合同的約定,于每月扣除了分攤費用。2018年7月,張女士被診斷為肺淋巴管平滑肌瘤病,隨即向水滴互助申請支付互助金,但水滴互助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于是她將水滴互助訴至法院,要求支付25萬元的互助金。
水滴互助認為,張女士加入互助計劃時不符合《健康要求》,不符合獲得互助的條件。張女士2017年12月19日加入互助計劃,但其曾在2017年8月11日進行超聲檢查,超聲檢查診斷意見顯示“左鎖骨上淋巴結腫大,建議復查”,故張女士加入互助計劃時不符合《健康要求》關于加入計劃前兩年內沒有淋巴結腫大的要求。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于3月29日從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審判決水滴公司向張女士支付互助金5萬元,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張女士淋巴腫大的癥狀在復查階段已經消失,且淋巴腫大與張女士申請救助的疾病并無關聯,水滴籌公司的限制加重了張女士的責任,限制了其主要權利,因此拒絕賠付缺乏法律依據。一審宣判后,被告水滴籌公司不服,提取上訴,目前該案正在二審過程中。
專家:互助平臺制定規則需避免“一刀切”
北京四中院主審閆女士案件的法官表示,互聯網時代,人們的生活越發依賴網絡平臺,用戶與平臺之間的聯系也愈發緊密。因此,平臺運行是否合規合法,規則制定是否合理有據,將關系到平臺用戶的切身利益。同時,平臺作為規則的制定者,相較用戶來講本就處于強勢地位,其在不斷更新規則時,也應避免相關修改免除或減輕其責任、加重平臺用戶的責任或限制用戶的主要權利,對規則修改前加入平臺的會員的合法權益也要注意平等保護。
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網絡與數據研究中心主任張韜律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網絡互助平臺經營者享有平臺規則變更權利,但變更時首先不能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還應當考慮到新增或變動的規則可能會對規則更新前加入的會員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害和影響,會員在完全符合當時平臺規則的前提下加入互助計劃,理應享有可期待利益的相關權利。平臺單方面變更規則的行為應當考慮到會員的權益保障和預期利益,否則可能有違《民法典》中的誠信原則。對于網絡互助平臺規則更新后的適用對象問題,平臺應當從多方面角度考慮,積極妥善處理規則更新后過渡期內的相關問題,避免因采取“一刀切”式的解決方法造成會員權益受損的法律后果。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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