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的公司治理是銀行業保險業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實現長期穩健發展的重要基礎和主要保障。
3月24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2021年以來,銀保監會按照《健全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積極推進公司治理制度建設,切實做好公司治理評估以及股權和關聯交易整治,不斷深化行業公司治理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股東股權和關聯交易領域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強化股權和關聯交易監管,完善監管制度,出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和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從嚴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督促股東依法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強化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主體責任,豐富禁止性規定和監管措施,重點防范大股東不當干預和利益輸送風險。
同時,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開展專項整治和“回頭看”以來,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處罰責任人395人,督促內部問責處理360家次,問責個人5383人次,嚴厲打擊了資本造假、股權代持等突出問題,形成有效震懾。集中分四批次向社會公開81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強化市場約束。
二是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運行的規范性持續提升。建立并實施覆蓋全部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綜合評估體系,連續兩年開展評估,及時發現并督促機構完善公司治理薄弱環節。將評估結果與市場準入、現場檢查及高風險機構改革重組和風險處置相結合,主動向社會公開評估結果總體情況。從2021年評估結果來看,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水平總體穩定并呈現向好變化。被評為E級(差)的機構138家,較2020年減少44家,占比下降2.7個百分點。從具體領域看,銀行保險機構在推動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范股權和關聯交易管理、健全董事會治理等方面呈現出積極變化。
三是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體系更加完善。2021年以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銀行保險機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的指導意見等相繼出臺,從綱領性制度到推動董事監事履職、發揮薪酬導向作用的實際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制逐一建立,公司治理制度體系逐漸豐富和完善。研究完善償付能力監管、資本監管相關信息披露要求,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以提升中小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質效為重點,完善公司治理評估體系,推動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范大股東行為及關聯交易,健全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和監督制衡,探索差異化監管,不斷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改革取得新成效。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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