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比特幣等加密數字資產,商業銀行應當如何評估其風險級別?巴塞爾協議的建議是風險權重為1250%。
6月10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名為《對加密資產風險的審慎處理》的咨詢文件。根據FSB定義,代幣、穩定幣、比特幣等稱為加密資產(cryptoassets),主要依賴密碼學和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的私有數字資產,中央銀行數字貨幣(CBDC)的審慎處理不在討論范圍內。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建議,第1組加密資產包括代幣化傳統資產、具有有效穩定機制的加密資產,銀行資本要求為至少等同于傳統資產,穩定機制有額外要求。
第2組加密資產包括比特幣,必須遵守新的審慎資本約束,即1250%的風險權重。例如,100美元的風險敞口將產生1250美元的風險加權資產,當它乘以8%的最低資本要求時,最低資本要求為100美元(即與原始風險敞口的價值相同,因為12.5是0.08的倒數)。換言之,該資本要求將足以吸收加密資產風險敞口的全部注銷,而不會使銀行的存款人和其他高級債權人遭受損失。
近期,一些國際大型銀行不斷入局加密資產領域,但其風險是否會傳導至商業銀行亦備受注意。據報道,瑞銀集團準備為其客戶提供投資加密貨幣選擇,目前正處于“早期規劃階段”,高盛成立了自己的加密貨幣交易團隊,摩根士丹利宣布其計劃在3月中旬推出三支以比特幣為重點的基金。
第1組加密資產:代幣、穩定幣
巴塞爾委員會將加密資產分為兩組。其中,第1組主要為代幣、穩定幣。
第1組加密資產分為兩類,分別是第1a組,代幣化傳統資產(Tokenised traditional assets);第1b組,具有有效穩定機制的加密資產(Cryptoassets with stabilisation mechanisms),例如穩定幣(stablecoins)。
在資本要求上,巴塞爾委員會建議,第1a組加密資產至少等同于傳統資產的要求,并進一步考慮資本附加的問題。第1b組給予適用現行規則的新指南,以掌握與穩定機制有關的風險,并進一步考慮資本附加值。
該委員會稱,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被歸為第1類加密資產。未能滿足以下任何條件的將被歸類為第2組加密資產。包括:①加密資產要么是代幣化傳統資產,要么有一個穩定機制,在任何時候都能有效地將其價值與基礎傳統資產或傳統資產池聯系起來。代幣化的傳統資產必須是使用密碼學、分布式賬本技術(DLT)或類似傳統資產的數字化,而不是通過中央證券存管(CSD)/托管人的賬戶記錄所有權。②必須設計穩定機制,以盡量減少加密資產的價值波動。為滿足“在任何時候都有效”的條件,銀行必須有一個監測框架,核實穩定機制是否按預期運作。為此,銀行必須每天監測加密資產和相關傳統資產的價值差異,以評估穩定機制的有效性。在一年內,價值差異不得超過基礎傳統資產價值的10bp,且不得超過3次。如果出現這種差異,穩定機制將不再被認為是有效的。穩定機制必須能夠根據足夠的數據/或經驗進行風險管理。③對于新成立的加密資產,可能沒有足夠的數據或實踐經驗來對穩定機制進行詳細評估。必須提供證據以滿足監管者對穩定機制有效性的要求,包括基礎資產的構成及其估值。④銀行還必須核實加密資產的穩定價值所依賴的任何基礎傳統資產的所有權,必須核實底層實物資產是否適當儲存和管理。這種監測框架必須發揮作用,而不考慮加密資產的發行者。⑤穩定機制,即參考其他加密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包括參考以傳統資產為基礎的其他加密資產)、使用協議來維持其價值的加密資產不被視為滿足這一條件。
第2組加密資產:比特幣
第2組加密資產包括比特幣。巴塞爾委員會稱,與第1組加密資產相比,第2組加密資產構成了額外的、更高的風險,因此將受到新的審慎資本約束。
第2組加密資產要遵守新規定的資本要求。包括與第2組加密資產相關的ETF等基金、價值主要來自第2組加密資產的其他實體等,這些基金、股票、衍生品或空頭頭寸也必須遵守新的審慎資本約束,即1250%的風險權重。
1250%的風險權重意味著,銀行被要求持有的風險資本至少等于其第2組加密資產風險敞口的價值。此外,加密資產空頭、衍生品的風險暴露可能導致損失超過1250%風險權重所要求的資本。在適用的情況下,資本附加將通過要求巴塞爾委員會修訂的市場風險框架(對delta、vega和curvature適用100%的風險權重)和基本CVA風險框架(BA-CVA)下的總資本要求進行校準,如果結果高于基于1250%風險權重的要求,則使用這一數額。
巴塞爾委員會稱,加密資產(cryptoassets)過去幾年迅速增長,其中一些資產的市值最近達到了歷史新高。雖然相對于全球金融體系的規模,加密資產市場仍然很小,銀行對加密資產的風險敞口目前也很有限,但其絕對規模是有意義的,而且繼續快速發展,廣泛的利益相關者也越來越關注。
加密資產已經引起消費者保護、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碳足跡等領域關注。某些加密資產表現出高度的波動性,隨著風險的增加,可能會給銀行帶來風險,包括流動性風險、信貸風險、市場風險、運營風險(包括欺詐和網絡風險)、洗錢/恐怖主義融資風險及法律和聲譽風險。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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