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4月13日公布《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提出,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剝離其政府融資職能,對失去清償能力的要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健全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務違約處置機制,鼓勵債務人、債權人協商處置存量債務,切實防范惡意逃廢債,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
融資平臺“數量管控”
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據統計,目前融資平臺數量上萬家。
因為融資平臺舉債新增政府性債務,風險較大。中金公司此前測算稱,截至2018年底,地方融資平臺的帶息負債超過30萬億人民幣,占GDP的比例為34%。但平臺公司的償債保障比率只有0.4倍,即這些企業的經營性現金流無法支付當年到期的債務和利息。
監管部門多次發文,要求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公司。地方層面上,重慶、湖南、陜西、山東等省份已印發融資平臺轉型方案??偟姆较蛏?,對空殼類城投要撤銷;對兼有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職能的“實體類”融資平臺公司,要通過兼并重組、整合歸并同類業務等方式,轉型為公益類國有企業;對于有競爭力的城投公司轉型為一般經營性企業。
一些地方還提出了數量要求。比如陜西提出,除西安市、西咸新區外,原則上市級平臺不超過4家,國家級開發區平臺不超過3家,省級開發區和縣(區)級平臺不超過2家。2019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少于2億元的區縣原則上只保留1家平臺。
違約及破產
近年來,隨著融資平臺違約增加,其債務處置也引起市場關注。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不完全統計,2020年已有21款政信產品無法按時償還債務本息而違約。對比來看,2018年全年的數量為23款,2019年全年為58款。
這一數量為記者根據公開新聞報道整理而得。2020年,城投非標違約已是“常態”、不是新聞,媒體報道、市場關注減少,因此真實的非標違約數量可能遠超2019年。一個佐證是,城投債出現風險的案例數量超過往年。
與此同時,城投債的技術性違約也已出現。第一起發生在2018年8月13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國資公司所發行的短融券“17兵團六師SCP001”發生違約。這一度被認為是首只違約的城投債,但是在兩天之后,這一債券又得到了兌付,于是市場又將之歸為“技術性違約”。而且,對于這家公司是否屬于城投,也一直存在爭議。
第二起發生在2019年12月6日,上清所關于“16呼經開PPN001”未能兌付回售資金的通知傳開。這只債券的發行主體為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開發集團公司,屬于城投公司無疑。但是,這是一只私募債,而且在幾天之后問題得到解決,公司部分償還了違約資金。
第三起發生在2020年10月,關于“18沈公用PPN001”未能按期足額支付本息的公告截圖在市場流傳,該債券發行人為沈陽盛京能源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曾用名“沈陽城市公用集團有限公司”)。截圖稱,因發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收到沈陽市中級法院送達的破產裁定,根據破產法46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18沈公用PPN001已于2020年10月23日提前到期并停止計息,發行人未能按期足額償付本息。不過,最后該只債券由擔保公司代償付。
這三起事件中,雖然有兩起被認為是“技術性違約”,另外一起也很快得到解決。但是這些事件還是對低等級的城投債帶來沖擊,相關區域的城投債被拋售,城投公司的信用利差也進一步走闊。
那么,在信用環境可能收緊的2021年,城投流動性如何滾續,城投債是否會打破剛兌?
廣發證券首席固收分析師劉郁認為,隨著城投平臺的轉型,平臺以盈利為目的的業務越來越多,城投和國企的界限變得模糊,可能走向違約。而一旦城投違約,將導致整個省份城投債再融資困難?!叭绻霈F違約,大概率是那些違約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相對較小的區域。比如當前存量債規模較小、對債券市場的依賴度較低的地區?!?/p>
天風證券首席固收分析孫彬彬稱,城投公募債打破剛兌是趨勢,只是這個進程會很復雜。從底線思維并結合當前宏觀環境考慮,城投債依然是可以適度下沉或者維持已有下沉力度的對象,但對于應該切割的區域也不能含糊。
對于城投破產,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9月印發了《關于加強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約束的指導意見》提出,對嚴重資不抵債失去清償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依法實施破產重整或清算,堅決防止“大而不能倒”,堅決防止風險累積形成系統性風險。同時,要做好與企業破產相關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一位市場人士直言,破產重組的化解方式是隱性債務化解的最后一種選擇,但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大背景下,短期內或很難看到這類化債方式,因此一旦破產對本地區的影響非常大。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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