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序推進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一大步。
4月2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發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從附加資本、杠桿率、大額風險暴露、公司治理、恢復和處置計劃、信息披露和數據報送等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監管要求。
系統重要性銀行有哪些?目前,對于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暫未確定,但從市場分析梳理來看,大致包括六大國有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寧波銀行、南京銀行等規模較大的城商行。
哪些銀行壓力大?
《征求意見稿》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建立附加資本、附加杠桿率、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附加監管指標體系。
其中,在附加資本要求方面,系統重要性銀行在滿足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基礎上,還應滿足一定的附加資本要求,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五組,第一組到第五組內的銀行分別適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資本要求。若銀行同時被認定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s),附加資本要求不疊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則確定。
除第五組外,第一組到第四組間的附加資本要求僅差0.25個百分點,且組內暫不設置差異化的附加資本要求,將有助于國內銀行在確保經營安全的同時有效用好資本,提高穩健經營水平。
目前,我國有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四家銀行被納入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執行的附加資本緩沖要求基本在1%~1.5%。
業內專家認為,這一附加資本要求不會對四大行帶來額外的資本要求負擔,但對部分銀行附加資本的壓力會相對較大。
中國民生銀行首席研究員溫彬認為,《征求意見稿》確定“若銀行同時被認定為我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不疊加,采用二者孰高原則確定”,因此不會對四大行帶來額外的資本要求負擔,四大行執行《巴塞爾協議Ⅲ》的附加資本要求即可,但對部分股份行和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銀行,附加資本的壓力會相對較大。
“附加資本要求對我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壓力不大,因為已經有附加資本要求了。但總的來說,對于其他組別的一些銀行相對會有一些壓力,資本補充壓力較大。從近期發布的年報來看,去年信貸投放大額增長以及不良貸款的處置都需消耗資本,不少銀行資本充足率下降?!闭新摻鹑谑紫芯繂T董希淼也對第一財經表示。
“生前遺囑”防范“大而不能倒”
此外,《征求意見稿》將恢復和處置計劃列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監管的一項重要工具,這也被業內稱為“生前遺囑”。
《征求意見稿》規定,恢復計劃詳細說明銀行在持續經營能力出現問題等壓力情景下,如何通過實施該方案恢復持續經營能力。處置計劃詳細說明銀行在無法持續經營時,如何通過實施該方案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避免引發系統性風險。
溫彬稱,這將有助于系統重要性銀行全面梳理風險領域和薄弱環節,提高透明度、降低復雜性,提高自救能力,防范“大而不能倒”風險,并可以為后續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提供重要參考路徑。
符合我國銀行業調結構、穩經營需要
《巴塞爾協議Ⅲ》對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的附加資本要求是1%~3.5%,但目前沒有機構進入3.5%這組,2020年摩根大通也退出2.5%這組,因此實際范圍為1%~2%。
英國審慎管理局(PRA)對資產在一定規模之上的圍欄銀行(Ringfenced Banks)設定的資本緩沖要求則是0~3%。英國目前有四家銀行被評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按照所處的檔次,自2021年1月1日開始被要求滿足不同的附加資本緩沖要求,分別是匯豐銀行2%、巴克萊銀行1.5%、桑坦德銀行1%、渣打銀行1%。
此次《征求意見稿》建立起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一般性框架,既考慮了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國際慣例,也結合了我國銀行業的特點和實際監管需要。
溫彬認為,《征求意見稿》只有對第四組、第五組銀行才會有1%及以上的附加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水平低于英國的標準。與歐盟對其他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O-SIIs)0~2%的附加資本要求相比,也相對略低。從國際比較來看,《征求意見稿》的附加資本要求水平適中,符合我國銀行業調結構、穩經營、防風險的實際需要。
近年來,我國也在不斷完善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的制度建設。
2018年11月,人民銀行聯合監管部門發布了《關于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確立了中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測、監管和風險處置的總體制度框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明確提出“加強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并將此作為實施金融安全戰略和強化國家經濟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性安排;2020年9月30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對我國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TLAC)達標要求、TLAC構成及合格工具標準、扣減規則等方面予以明確;2020年12月3日,《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辦法》正式發布,旨在完善我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建立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與識別機制。
責任編輯: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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