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稐l例》共5章40條,界定了非法集資的含義,規定了非法集資人和非法集資協助人的法律責任,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的原則、程序、手段和方法等多方面內容作出規定。同時,《條例》還就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廣告和互聯網信息管理等市場關注的焦點,對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厘清。
業內人士認為,《條例》是對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法律法規的一次完善與補充。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是一項長期、復雜、艱巨的系統性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經濟金融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面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多發態勢,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化解存量、遏制增量、防控變量,取得積極成效,但目前形勢依然比較嚴峻。
明確界定非法集資
根據《條例》,非法集資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該定義明確了非法集資的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盡管近兩年加強了金融監管,但非法集資活動并沒有消失。當前,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不夠成熟,投資者教育還有很大提升空間,普通民眾的金融素養亟待加強。在這種情況下,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活動的壓力仍然比較大。
據了解,本次《條例》沿用了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部分有關規定?!稐l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取締辦法》同時廢止。除了原有相應規定,《條例》對處置非法集資機制等作了相應規定,對于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擅自從事發放貸款、支付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條例》明確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或者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按照監督管理職責分工進行處置;《條例》同時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防范和處置沒有明確規定的,參照《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堅持“打早打小”做好監測預警
對于《條例》的特點,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新表示,在2017年向社會征求意見稿中,《條例》的名稱是《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現在則增加了“防范”一詞,修改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由此提綱挈領地體現出對非法集資堅持“防范為主”的原則。同時,《條例》專設“防范”一章,要求建立健全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對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中的相關字樣作出限制性規定;建立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機制,增強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從而在源頭上防范非法集資的發生,體現出在過去側重于“懲治已然”的基礎上強調“防患未然”的精神。
《條例》明確,對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都要堅持防范為主、“打早打小”、綜合治理、穩妥處置的原則,要力爭在萌芽階段發現風險,在苗頭狀態化解隱患,防止小風險演化成大問題。
監測預警是《條例》明確的防范階段的重要工作?!稐l例》構建了立體化、社會化、信息化的監測預警體系。目前,該體系有多個層次:一是各級人民政府建立預警機制,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二是各行業主管單位,要建立常態化的行業監測工作機制;三是中央層面建立國家監測預警平臺,注重統籌與協調。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技術手段開展大數據監測預警已在多省推行。據統計,自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制度實施以來,各地共收到群眾舉報線索9萬余條,經核實已對近5000條進行獎勵。得益于監測預警機制的強化,我國已及時發現并處置了一批苗頭性風險。
“通過應用監管科技手段,構建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實時監測全國各個地方的金融活動,及時上報非法金融高風險線索,可實現金融風險的‘打早打小’?!北本┦蟹▽W會互聯網金融法治研究會理事、北京金信網銀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李崇綱表示。
禁止“無照駕駛”
司法部、中國銀保監會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金融是特許行業,一般工商企業一律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法定金融業務,誰都不能“無照駕駛”。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一些行業亂象,《條例》也進行了明確規范。上述負責人表示,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等防范化解風險工作中,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稐l例》也充分總結吸收各方面經驗做法,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
這也是為了防范一些打著金融創新旗號進行的非法集資。董希淼表示,一些非法集資活動利用新型金融概念炒作,增加了欺騙性和隱蔽性,加大了非法集資的防控打擊難度。針對非法集資,目前還缺乏明確的法律制度安排及監管職責劃分,存在一定監管空白。在這種情況下,出臺《條例》,明確地方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助于厘清金融風險防控和金融組織的監管職責,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更有效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更好地保護公眾合法權益。
廣告代言需謹慎
對于市場關注熱議的明星代言非法集資事件,此次《條例》也就相關責任認定進行了厘清。
根據《條例》,通過廣告和互聯網傳播非法集資信息,是非法集資風險擴散、蔓延的重要渠道。為有效切斷非法集資信息傳播鏈條,《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提出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二是明確監管職責。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此次《條例》對非法集資資金清退作了規定,明確了清退資金的來源,其中在非法集資中獲得的廣告費、代言費、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經濟利益等均屬于資金清退范圍。
董希淼表示,這意味著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如果沒有進行嚴格的審查,發布了非法集資廣告相應的信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廣告的發布者、經營者進行處罰,這就加大了非法集資廣告以及相應信息發布的審查責任。這也是對民眾合法權益的保護。
責任編輯: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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