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協會7日消息,中國銀行業協會修訂了2007年《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明晰了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高管提出“特別準則”,并將名稱變更為《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操守和準則》)。
早在2007年,中國銀行業協會就制定過一部《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為強化銀行業從業人員行為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變化以及銀行業的發展,一些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損害行業聲譽行為時有發生,如何規范銀行業從業人員的行為也面臨著新的挑戰。
《操守和準則》對銀行業從業人員在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中國銀行業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第一,《操守和準則》提出了七項職業操守,即愛國愛行、服務為本、嚴守秘密、依法合規、專業勝任、誠實守信、勤勉履職,以此刻畫銀行業從業人員“忠、專、實”的獨有職業性格特征和共同價值觀。
第二,《操守和準則》提出了三類行為規范,引導銀行業從業人員全面守法、合規、遵紀。其中,“行為守法”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不得違法犯罪,嚴禁非法催收、組織參與非法民間融資、信用卡犯罪、信息領域違法犯罪、內幕交易、挪用資金、騙取信貸等行為;“業務合規”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遵守關于崗位管理、信貸業務、銷售業務、公平競爭、財務管理、出訪管理、外事接待、離職交接等規章制度;“履職遵紀”要求銀行業從業人員貫徹“八項規定”、反“四風”精神,如實反饋信息、按照紀律要求處理利益沖突、嚴禁非法利益輸送交易、實施履職回避、嚴禁違規兼職謀利、抵制賄賂及不當便利行為、厲行勤儉節約、塑造職業形象,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職場環境和氛圍。
第三,《操守和準則》提出了兩個服務核心,包括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強調銀行業從業人員要服務好客戶、服務好國家。
第四,《操守和準則》提出了強化職業行為自律機制,明確銀行業從業人員、高管、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行業協會推動實施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的各方職責。
上述負責人表示,《操守和準則》的一大亮點是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高管提出了“特別準則”。針對一些因機構風氣不正、高管意識不足導致的行業亂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要“不得向特定關系人等提供高薪、職位職稱”、破除“圈子文化”,要“關愛員工,嚴禁體罰、辱罵、毆打員工”“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等要求;對高管提出“帶頭遵守、模范踐行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在戰略制定和績效管理等工作中融入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考量”“全面推動所在機構營造良好從業氛圍和工作環境”等要求。
《操守和準則》明確銀行業協會建立違法違規違紀人員“黑名單”和“灰名單”,對納入相關名單的人員實行通報同業、行業禁入等懲戒制度。名單懲戒機制具有廣泛的法律法規基礎,切實為職業操守和行為準則的貫徹實施提供力度。
責任編輯:韓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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